甚麼事由留停不得拒絕?留停之後的復職應該怎麼處理?|蔡尚宏專欄
#留職停薪
勞動契約是繼續性的契約,在履行期間可能因為各種因素而暫時中止進行留職停薪,例如員工因為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為了照顧未滿3歲子女,或是公司部門整併暫時凍結人力,都可能進行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期間基本上不會有太大的勞資爭議,主要的爭議多在事前的留職停薪事由以及事後的復職,例如甚麼事由的留停雇主要不要准許?甚麼事由留停不得拒絕?留停之後的復職應該怎麼處理?
#復職
#育嬰留停復職
#其他事由留停
就復職的處理,除了育嬰留職停薪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9款、第16條、第17條有規定外,其餘事由的留職停薪復職,法規上並無特別的規範。
公司部門因人事凍結,如以停職停薪為手段以過渡暫時期間,在復職的安排上,近期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勞動契約上之「留職停薪」,係指在契約存續中,勞工暫時免除提供勞務,雇主暫時中止給付工資,勞動關係之主給付義務暫時中止之謂。勞動契約之主給付義務雖暫時中止,但勞動契約既未消滅,勞雇雙方仍應本於誠信原則,履行其他契約義務,於勞工申請復職時,雇主非有正當理由,自不得任意拒絕;且雇主掌握企業內部職缺之資訊,自負有將資訊告知勞工,供其選擇及決定是否復職之義務。
我們認為,留職停薪復職的安排,法律上有規定者依法規處理,例如涉及性別平等保護措施的育嬰留停,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以恢復原職為原則。
法規未規定的留職停薪及復職,應考量留職停薪的發動者(例如:資方強制要求員工留停,或是勞方個人因素而留停)、留職停薪的事由(例如:員工基於職業傷病、普通傷病,或是事業單位部門人力凍結)、是否有可歸責性(例如:公司或員工有無否怠於處理復職)等要素,依個案綜合判斷。
本文由 蔡尚宏律師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炬成勞雇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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