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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員工犯錯,是要資遣還是直接解僱?
三、『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到底是甚麼?
其實,若是搜尋法院判決,光是KEY入『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查詢,不談別的,光是最高法院,就足足有76筆之多,很顯然,這已經是雇主解僱員工爭議時,法院一定會看的。
白話來說,因為勞工工作獲得報酬,是維生最重要的手段,而雖然雇主對勞工有懲戒權,但是如果有別的方式,就應該用別的方式來處理,除非其他所有方式都試過了,都沒有辦法改善,最後解僱才會成為無可迴避的手段。
至於有哪些「其他手段」,例如約談、警告、記過、調職、教育訓練、具體的輔導與改善措施等等,這些都是選項,但目前並沒有一致的見解,一定要完成哪些程序,畢竟各行各業樣態實在太多,但是,無論如何,都必須要有完整證據,顯示公司已經經過很長一段時間努力,用了各種方法,都沒有效果,才會採取最後的解僱手段。
四、最後,這個案例
大家會發現,如果是員工配合度低,不願意好好做,似乎可以用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直接解僱,也不用付資遣費;但也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的能為而不為,要付資遣費。
我的建議是,還是要看實際違規情形、嚴不嚴重、公司又做了哪些事去改善,如果不是很明確的話,可能採用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資遣的方式會比較好,員工拿到資遣費反彈也會比較小,避免後續很多爭議的可能。
另可以參考我寫的這篇 :
『曹新南專欄』常見的解僱手法、誤解、爭議
人資好頭痛!老闆要我處理不適任的員工,又不想以資遣方式,該怎麼辦?
文/曹新南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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