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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外送員簽了「承攬契約」,就可以不算僱傭關係?

『曹新南專欄』外送員簽了「承攬契約」,就可以不算僱傭關係?-HR

 

新聞報導,外送平台「要求在今年2月以前加入的外送員簽署契約,契約內容強調和外送員是承攬關係,並要求外送員不能主張任何僱傭權利或是以「勞工」身份提出請求,違者要賠20萬元違約金。」

 

獨家|foodpanda不平等條約曝光!迫外送員簽承攬約「沒福利、違約賠20萬」

https://tw.appledaily.com/life/20201016/PXJOOKVYZBA45NHCSRLN2LORD4/

 

一、承攬與僱傭差在哪?

(一)僱傭關係:

規範在民法第482條,也就是我們一般認知的找工作上班,要受雇主指揮監督,有約定的上下班時間,與雇主有「從屬性」關係。

 

重點是僱傭關係適用勞基法,及相關的勞動法規,例如勞保、健保、就業保險及勞退等,對執行工作獲取薪資的勞工而言,保障比較完整。

 

(二)承攬關係:

規範在民法第490條第1項,雙方約定完成一件工作,再依約給付報酬。

 

雙方之間並沒有太多約束關係,舉例,我想要第一時間買到最新發表的水果12手機,但是我要上班沒時間排隊,所以我就網路發佈任務,要找人代排隊買手機,小明接了任務,後來小明排隊排到一半,又臨時被CALL去做了件代駕任務,叫小花幫忙排隊,反正最後還是買到手機,完成任務。

 

而我與小明、小花之間沒有勞雇關係,不用幫他們投保,也不管他們怎麼完成,有沒有自備小板凳,不限定由小明完成,小明也可以去做別的CASE。只要依約完成,就要給付報酬。

 

二、假承攬真僱傭?

基於上述,承攬與僱傭應該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概念,僱傭是請人來上班,完成雇主要做的事,承攬則有點像是買東西,買完付錢,例如公司將網頁設計外包,我不管你是在家裡或是咖啡廳,花了多久時間,用甚麼軟體或電腦設計,只管設計圖完成後付錢。

 

但是,對雇主而言,當然是不算僱傭關係比較好啊,都用外包的概念,就不用受勞基法管,不用幫忙投保,發生職災還沒有雇主責任,多好!

 

那我們可不可以把僱傭契約,標題都改成「承攬契約」?

 

契約裡面寫明我們不是勞雇關係,你不能自稱是我們公司的員工,你不能跟我請求勞健保等相關法定權利,你如果主張是我的員工,我要跟你收違約金20萬,諸如此類的。

 

這還是要回到所謂的「從屬性」來判斷,而不是你說承攬就是承攬。

 
類似的概念,大家可以思考,養樂多媽媽、美髮設計師、0底薪房仲、保險業務員,算是僱傭還是承攬? 能不能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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