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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勞動部最新命令,資遣預告期與工資算法

四、預告期工資給法

勞動部說:「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該ㄧ日工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

 
這裡要解釋一下,「正常工作時間」,也就是沒變形每日8小時,沒有加班的狀況,舉例月薪3萬元,平均一天就是1千元,10天預告期就是1萬元。

 

但是「平均工資」是包含所有的「工資」項目,而加班費屬於工資,用6個月來平均計算。所以假設月薪3萬,但之前6個月每個月都有加班,假設平均每個月加班費6000元,所以平均工資一個月是3萬6千元,一天就是1200元。

 

勞動部說,有兩個方式,擇優計算,一個是以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的薪資除以30所得的金額,另一個則是以近6個月的平均薪資來計算。

 

不過,第一種算法,很顯然把加班費或其他工資項目排除,這點是有疑慮的。

 

五、資遣預告期與資遣通報算法不一樣

「資遣預告」,指的是雇主對勞工要預告,這是勞基法課以雇主的法定義務。

「資遣通報」,指的是雇主要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規定在就業服務法第33條,不管員工到職幾天,除非特殊狀況,都要10天前通知政府機構。

 

兩者的日期算法剛好顛倒:

(一)資遣預告是通知後隔日起算的。

(二)資遣通報的10日是從離職生效日倒回來算的。

(三)到職三個月內仍然要10天前通報。

 

有興趣的話可以參考這篇文章的實例細節:

『曹新南專欄』資遣未滿三個月員工,不要預告期,仍要10天前資遣通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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