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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月休4天,每天10小時,月薪4萬合法嗎?

『曹新南專欄』月休4天,每天10小時,月薪4萬合法嗎?-HR

最近碰到不少朋友表示,他們的薪資結構很簡單,老闆說就一個固定金額,例如月薪4萬,月休4天,每天上班10小時,國定假日也包含在裡面。

 

加班費直接內含在月薪裡面,這樣大家都不用再去傷腦筋計算加班費,簡單明瞭。這樣子到底合不合法?

 

一、正常版的薪資與加班費計算方式

(一)每日與每週都有正常工時,超過正常工時的部分,就要計算加班費。

 

目前的規定,未變形狀況下,正常工時是每天8小時,每週40小時;加班費是 BY天計算,而不是看月總工時有沒有超過。

 

所以,如果每天的工作時間是10小時,就應該要計每天有2小時加班,平常工作日的加班費,是前二小時是一小時時薪 X 4/3或1.34 ,後二小時 X5/3 或1.67。

 

(二)一小時的薪資,我們稱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月薪制的計算方式,是依議定月薪 除以30天 再除以8,假設我們用勞動部的範例,月薪是3萬6,就是36,000除以240 = 150元。用150元作為一小時的薪資,去計算加班費,或是計算病事假扣薪部分。

 

(三)不同日期的加班費計算方式都不同

最常見的,就是平常日、休息日、國定假日與例假日加班這四種,因為屬性不一樣,規定也不一樣,所以加班費率也不同,但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都沒變。

『曹新南專欄』四種加班費計算方式​

 

二、月休4天,每天上班10小時,實際加班費是多少?

勞基法的工時與休假計算,不是用月來算的,而是用每週7天來算的,正常版應該是每7天裡,有5天要上班,另外一天是休息日,一天是例假日。

 

所以若是以四週28天來看,就應該要有20個工作日、4天休息日、4天例假日,不過每個月不是只有28天,所以即使是月休8天,可能都還有加班時數產生。

 

我們先單純化,假設該月就是30天,也剛好只有4個休息日與4個例假日,例假日是不能加班的。

 

所以,月休4天,每天上班10小時,就等於是有4個休息日都加班10小時,另外有22天,每天加班2小時。

 

共計加班40 + 44 = 88小時,這個部分已經超過勞基法每月46小時加班時數上限了。

 

假設月薪36,0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一個休息日10小時加班費為 150 X 4/3 X 2 + 150 X 5/3 X 6 + 150 X 8/3 X 2 = 400+1500+800 = 2700元,四個休息日加班費為10,800元。

 

平常日每日加班2小時,為150 X 4/3 X 2 =400元,22天加班費為8,800元。

國定假日,全年12天,假設一個月一天,國定假日加班費10小時為150X8+134X2=1,468元。

所以,若約定月薪36,000元,用議定工資計算加班費,總共可以領到36,000元 + 10,800元 + 8,800元+1,468元 = 57,068元。

 

三、加班費內含的算法呢?

我們先用基本工資來看,月薪4萬是否高於基本工資的月薪加上這些加班費。

 

舉例,我們以110年基本工資24,000元來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剛好就是100元,上述的加班費,我們把100元代進150元來計算,得出的一日休息加班費是267+1,000+533 = 1,800元,四個休息日加班費為7,200元;另外22個平常工作日的加班費為267 X 22 = 5,874元,所以整月共計24,000+7,200+5,874=37,074元。另若加計國定假日,全年12天,假設一個月一天,國定假日加班費10小時為800+134X2=1068元,也加上去為38,142元。

 

因為約定的4萬元,高於回推計算後的基本工資,有的法院認為,只要高於基本工資,基本上就不違法。

 

講白點,勞基法第21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所以,有法院認為,只要雙方議定的高於基本工資,法院就管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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