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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月休4天,每天10小時,月薪4萬合法嗎?

四、統包計算薪資是否違法分兩說,甲說合法為多數說

甲說(合法):

有法院認為,為了顧及勞資雙方利益,與契約自由的精神,如果勞資雙方在一開始就先講好,事先約定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及平常日加班費的工資給付方式,且所約定工資沒有低於基本工資再加計加班費的總額時,就不違反勞基法。

 

代表判決: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540 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8,%E5%8F%B0%E4%B8%8A,1540,20190828,1

 

摘錄:

為顧及勞雇雙方整體利益及契約自由原則,如勞工自始對於勞動條件表示同意而受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時,即約定例假、國定假日及延長工時之工資給付方式,且所約定工資又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時,即不應認為違反勞基法之規定,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束,勞方事後不得任意翻異,更行請求例、休假日之加班工資。

 

乙說(違法):

除非有勞基法第84-1等規定的狀況,否則雇主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發給加班費,勞資雙方自行約定違反勞基法的強制規定,當然無效。

 

代表判決: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575 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7,%E5%8F%B0%E4%B8%8A,575,20180620,1

 

摘錄:

按勞基法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規定,故於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作者,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乃屬強制規定,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如勞基法第84條之1 規定之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工外,勞雇雙方均應遵守。勞雇雙方所簽訂之薪資給與辦法違反上開規定,自屬無效。

 

這個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曾有討論,也認可甲說為多數說。

 

五、多數法院認為統包薪資只要回推高於基本工資就不違法

也就是上述的甲說為多數說,不過這邊要提醒的是,不代表所有法院都認同,尤其上述兩個判決都是最高法院,此外,行政機關也有不同的意見。

 

這裡有個案例,某公司被台北市勞動局裁罰,該公司不服裁罰,提起訴願,訴願理由就提到高等法院那場座談會的討論決議,不過訴願被駁回了,理由是司法權及行政權,屬分立之國家權力,原無從屬關係,各自獨立行使,彼此不受影響,故民事法院判決、法律座談會之法律見解,原則上不能拘束行政機關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Decision_Content.aspx?CNO=1282-031

 

六、使用統包薪資的幾個問題

(一)仍有違法爭議,行政主管機關也可能不認同。

(二)即使薪資部份不違法,加班時數若超過上限仍違法。

(三)雖不計算加班費,但是若請病事假呢?統包計算薪資很難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很容易計算錯誤而多扣。

(四)建議仍清楚區別正常工時工資,減少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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