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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薪資高薪低報,對雇主及員工的影響?|高騰的法律相談所
二、勞工的權益損失
1、勞工保險部分:
(1)生育給付、(2)失業給付、(3)傷病給付、(4)失能給付、(5)老年給付、(6)死亡給付額度等金額減少。
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6款規定,以雇主違法損害勞工權益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關係,並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如因雇主低報投保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亦得向雇主請求賠償。(例如向雇主請求賠償不足的失業補助等)
2、勞工退休金部分:
勞工得請求雇主將其少提撥的勞工退休金提撥金額,向政府的勞退基金給付。
三、結語
實務上常見雇主以「經勞工同意」或「勞工主動要求」低報薪資為由,主張免責。然而,替勞工投保及提撥勞退是雇主的法定義務,不能以雙方有約定少繳而豁免雇主的法律責任。
因此,雇主無論出於任何理由,依法均應核實投保,避免後續遭主管機關開罰及員工求償。
至於員工如發現雇主有未依規定投保的情形,也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檢舉,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雇主求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或進一步委請律師提告。
勞保高薪低報的問題?
本文由 高騰的法律相談所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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