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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說我不用來公司上班了,怎麼辦RRR?|至誠法律事務所

老闆說我不用來公司上班了,怎麼辦RRR?|至誠法律事務所-HR

 

這篇文章,將告訴你,如果公司隨便叫你不用到公司上班,而你也不想受氣,準備開除老闆時,你可以叫公司給你的$$。準備好要向慣老闆主張我們自己的權益了嗎?準備好,我們就一起開始吧!

 

壹、$$項目:

一、資遣費:
(一)法律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


(二)簡單說明:
如果老闆違反契約或法律規定,導致你的權益受損,你是可以隨時開除老闆,並向老闆要「資遣費」,資遣費計算的方式,是以「任職期間」計算,每滿「一」年,可以要「半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三)貼心提醒:
「預告期間工資」,就是俗稱的「謀職期間」、「謀職假」的薪水,是不能要的!!!不能要的!!!不能要的!!!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因為勞工是可以隨時說不幹就不幹的,所以就不能再跟老闆主張要謀職期間或謀職假的薪水。鄉親啊,記得想清楚再說啊,不能太衝動啊!


二、加班費:
(一)法律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


(二)簡單說明:
如果每天「實際」上班時間,超過「正常工時」,或是假日臨時被找來加班,記得!!!記得!!!記得!!!是可以要加班費的,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啊,畢竟有付出就是要有收穫,千萬千萬千萬不要想著做功德。畢竟自己不心疼自己,還有誰會心疼你?

 

(三)貼心提醒:
原則上平日加班兩個小時以內是要多給1又3分之1,超過2小時以上,是要多給1又3分之2;假日上班則是要多給一倍,但是要主張權益的前提是要有證據,所以所以所以,千萬!!!千萬!!!千萬!!!要留下自己加班的證據啊,各位鄉親,否則就算你老爸變成了兔子也幫不了你啊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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