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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變形工時到底是怎麼變的?

前幾篇有關勞基法工時制度的介紹,說明了正常工時、例假日與休息日的狀況,也有不少朋友反饋,一是認為1例1休限制很多,造成排班排假困難,二則認為許多工作如餐飲業、百貨業、根本就沒有1例1休或7休1等等,因此有必要再加以說明。

 

首先,勞基法的主要對象,是盡可能廣的各行各業勞工,所以,目前除了極少數不適用,絕大多數都適用勞基法。

 

但是,各行各業樣態太多,工作時間也很難統一,所以,應該要有一定的彈性,才可能在適用時不生障礙,也就有了所謂的變形工時。

 

但是,很遺憾的是,包含許多雇主,其實不清楚怎麼變形,也沒有完成變形工時程序,就對勞工說不適用勞基法,或是說排班制不適用等等,其實都是曲解甚至是故意不理會,我們有必要先清楚什麼是變形工時,才能知道如何調整。

 

一、變形工時前提說明

(一)休息日與例假日沒有固定在週六或週日

企業可依營運需要律定班表何日為休息日、何日為例假日,例如多數傳統市場都是週一休息,就可以將例假日安排在週一。

 

(二)正常狀況下例假日不可加班

除非有勞基法第40條規定的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若是例假日加班違法,休息日可以加班,所以若是沒有特殊狀況下,一週內最多可以連續工作6天,也就是俗稱的7休1。

 

(三)週期起算日確定後,依曆連續計算

不管是7日、雙週、八週或四週變形,重點是指定某一日為週期的起始日,之後連續不停的往後計算每一個區間。

舉例四週變形工時,假設1月1日為四週的第1日,則1月28日為該四週的最後一天,而下一個四週起始日為1月29日,再連續算28天為四週週期。

 

(四)工時與發薪月份概念不用混在一起

我們常看到「月休幾日」的公司制度,其實這樣會出錯,勞基法的工作日與休假,都是以週為單位來看的,所以若是用月為單位來排假,可能會少給假。

也就是說,要把休假週期與發薪週期切開來看,我們拿最簡單的正常週休二日來說,固定週一到週五上班,週六日休假,這是工作日與休假日的週期,而不管該月碰到幾個週六日,每月發薪時間都是固定的。同理放大到其他工時週期也如此,要把工時週期與發薪週期切開。

 

『曹新南專欄』變形工時到底是怎麼變的?-HR

 

二、變形工時主要變的,有以下兩點:

(一)每天正常工時調整

正常工時未變形時,是每天8小時,變形工時可以把其中1天的8小時,拆到別的工作天,最多1天正常工時可以變成10小時。

所以若是有1天正常工時10小時的狀況,就一定有被拆掉不用上班的日子,1天的正常工時變長,休假的日期就要變多,而總正常工時不會增加。

 

(二)休息日、例假日挪移

有些公司還是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但是覺得1例1休太沒有彈性,排假很困難,變形工時的另一個特性,就是可以在固定週期內,彈性調整休息日或例假日。

 

三、時數不會增加、假日不會減少

變形工時說穿了,就是將原有固定的「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加以調整,但是不管怎麼調整,正常工時的總時數絕對不會增加,該有的假日也不能少。

如果沒有變動每日正常工時,1天就是8小時,最多是休息日與例假日挪移,所以工時沒有增加,休假的日數也不會少。

而如果有變動每日正常工時,總工時不會改變,但是因為有把某幾天拆掉,所以休假日反而會變多。

 

四、不能無限彈性,所以必須在限定週期內變形

(一)二週變形工時

1、所有適用勞基法的行業都適用。

 

2、假日挪移:2週14天內,1週要有1個例假,2個休息日隨便擺。但最多只能連續工作6天,除非有符合勞基法第36條第4項規定,才能最多連續工作12天。

 

3、每日正常工時調整:另外可以把2天的正常工時8小時拆掉,拆去其他8天,變成每天的正常工時可以10小時。

也就是14天裡面,有8天正常工作日,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另外共有6天休假,包含2個休息日、2個例假日、2個被拆掉不用上班的空班日。

此外,勞基法第32條第二項有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所以若原本正常工時8小時,可以加班4小時,若是正常工時變更為10小時,就只能加班2小時。

 

4、一週內的正常工時不能超過48小時。

 

5、只要符合勞基法的事業單位,都可以經過合法程序,適用變型工時,有的公司只會變動休假日,不會動每日工時,有的公司則會變動每日工時,輪班制做二休二很多就是二週變型延伸的。

 

(二)八週變形工時

1、必須要政府指定的行業才能實施八週變型工時制度。

 

2、假日挪移:八週56天內,每1週一定要一個例假日,例假日不能挪移,另外8個休息日可以隨便擺。所以若是把8個休息日集中,可以變成前面六週每週工作6天,最後一週全部放假。

 

3、每日正常工時調整:八週變型工時,不能變更每日工時,最高還是8小時。

 

4、一週正常工時不能超過48小時。

 

5、必須要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才能實施八週變型,另外比照政府彈性放假的企業也可以適用,都必須完成合法程序,才能開始適用。

 

(三)四週變形工時

1、必須要政府指定的行業才能實施四週變型工時制度。

 

2、假日挪移:4週28天內,每兩週要有2個例假,休息日隨便擺。因為例假日可以在兩週內調整,假設休息日都加班,把例假日擺在頭尾,可以連續工作12天不違法。

 

3、每日正常工時調整:可以拆掉4個工作天,讓每天正常工時從8小時變成10小時。變形成28天內,工作16天,每日工時10小時,休息12天。

 

4、這是變化最大的工時制度,因為例假可以在兩週內自由挪移,又可以把每日正常工時變更為10小時,也沒有每週正常工時上限只能48小時的規定。

 

而且若是極端狀況,把2個例假日排放在第一個雙週的前兩天,再把2個例假日放在第二個雙週的最後兩天,也就是4個例假放在第1、2、27、28這四天,休息日都加班,將會形成連續工作24天。嚴格來說這樣的極端班表並沒有違法,所以主管機關也只能勸諭雇主不要這樣排,而沒有說這樣違法,所以四週變形工時務必要慎用。

 

五、必須完成法定程序

並不是有符合政府指定的行業,就自動適用變形工時,必須完成法定變更程序才可以。許多排班制的事業單位,往往會宣稱自己是變形工時,但可能沒有完成法定變更程序,就仍然不適用。

 

『曹新南專欄』變形工時到底是怎麼變的?-HR

 

(一)先確認勞動部是否有指定適用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14530/36712/

 

依照公司最主要營收項目,比對第六次修訂的行業分類,看公司屬於哪一行業

https://www.dgbas.gov.tw/public/Attachment/581513583771.pdf

 

(二)有工會要經過工會同意,沒工會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

 

(三)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0條公告周知

 

(四)變更工時制度應取得勞工個別同意

在勞基法裡關於變形工時的法定程序,主要是前三項。

 

但是,因為勞動契約屬於雇主與勞工的個別契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二款規範,勞動契約包含「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所以,若是實施變形工時前已在職的勞工,這屬於勞動契約的變更,自然要個別勞工同意。

 

若是實施變形工時之後到職的勞工,則應將變形工時實施方式於勞動契約中載明,勞工同意上班即無問題。

 

六、摘要結論

(一)變形工時不會把正常工時變多,休假變少。

 

(二)不管怎麼變型,每天正常+加班最多只能工作12小時(這是勞基法的天條)。

 

(三)不管是哪種變型工時,工時與休假以週為單位,不要用月來計。

 

(四)就算是變形工時,每天超出正常工時的部分,還是要計算加班費。

 

(五)即使符合政府指定行業,沒有完成程序,逕自實施仍屬違法。

 

(六)變形工時是以行業別指定,與勞基法第84-1責任制是指定工作者不同。

 

另可參我之前寫的

1例1休的目的在真正落實週休二日​

勞基法工時制度白話版

 

『曹新南專欄』變形工時到底是怎麼變的?-HR

『曹新南專欄』月休八天可能違法,除非有給加班費!

白話勞動法 工時篇—「月休N天」如何合法操作?


文/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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