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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髮型設計師討不到加班費,因為老闆主張不是僱傭關係!!

『曹新南專欄』髮型設計師討不到加班費,因為老闆主張不是僱傭關係!!-HR

 

這種狀況其實蠻多的,有些老闆會跟設計師說:「我們來簽合夥契約,我提供場地、座位、設備,你幫客人剪頭髮,之後我們來對拆。」,而且,也不限只有髮廊,很多0底薪對拆的工作,都有這種爭議。

 

所以理所當然的,不會有勞基法規定勞工應有的權益,老闆也不會幫忙投保勞保、健保、就業保險或是勞退6%提撥,這樣到底可不可以?

 

這裡有個最近的判決,可以供大家參考一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勞簡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HDV,109,%E5%8B%9E%E7%B0%A1,6,20201027,1

 

簡單翻譯一下案情:

 

原告設計師於民國107年5月26日至109年4月16日任職於該髮藝,擔任髮型設計師一職,每月平均薪資為新臺幣30,000元,每月給現金,沒有勞健保。

 

設計師說,原本約定每天上班時間為上午10點到下午6點,但實際上每天中午一小時都沒有休息,而且每天都到晚上8點,所以等於每天都加班三小時,而且月休只有4天,也沒有特休。

 

所以設計師要求每天3小時加班 X 26天 X 23個月,共32萬的加班費,另外要求特休未休工資7千元。(其實設計師的加班費和特休日數都沒有算對。)

 

雇主當然否認,說雙方並非勞雇關係,而是合作關係,即老闆提供工作場所、網路粉絲專頁平台以及所有美髮相關生財工具,而設計師提供其所有營業收人50%給老闆作為使用工作場域等之對價,也就是對拆。

 

最後法院判設計師輸,主要是若設計師要說雙方是僱傭關係,就應負舉證責任,但設計師又提不出薪資單、勞保投保資料或出勤紀錄等相關證據,再加上詢問證人所了解的狀況。

 

最後法院說:「兩造間為一方提供工作場所及器材、一方提供服務、雙方對半分帳之合夥關係,而非受僱主指示從事指定勞務之僱傭關係;原告雖否認證人所述,然亦未能提出反證證明兩造間有僱傭關係存在,仍難為其有利之認定。」

 

所以法院判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台幣4,170元要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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