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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髮型設計師討不到加班費,因為老闆主張不是僱傭關係!!
個人簡評:
個人是覺得這個案子是有待商榷的,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說:「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但是在以往的勞動關係中,就是因為許多證據都掌握在雇主手中,勞工根本拿不出來,所以勞動事件法第35條說:「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將舉證責任倒置,由雇主要負責提出來,以保障勞工的權益。
但這個案子,老闆直接說不是僱傭關係,因此不適用勞動事件法,就回到原告設計師必須要舉證的狀況。但很顯然原告拿不太出東西來。
而原告有說老闆提出的合作契約書,很顯然是訴訟前臨時製作出來的,但這部分法官應該是沒有採納,最後導致這樣的結果。
當然,也不排除這是最省事的裁判方式,因為只要判不是僱傭關係,就沒事了;但如果判是僱傭關係,後面還要逐一計算請求的各項費用,這就太麻煩了。好的訴訟策略,要幫法官省事,準備好該有的證據,可能機會比較大。
建議:
1、要先清楚僱傭關係的定義,可參此篇:
『曹新南專欄』外送員簽了「承攬契約」,就可以不算僱傭關係?
2、薪資單、出勤紀錄等證據,平日即應要求準備,若雇主不提供,可依勞基法要求雇主提供。因為就算是自己對,但是什麼東西都拿不出來,法官畢竟不是神,只能就雙方所提供的資訊來判。
3、律師很重要,不要以為自己很委屈,一定會贏,更重要的是如何讓法官知道實況,從哪個角度、爭點打官司,如何攻防都很重要。
4、燒香希望碰到了解勞資實務的法官。
『曹新南專欄』不要被騙了,責任制還是要打卡,超時還是有加班費!
【勞動檢查】蝦米!事情做完才下班,沒有加班費可領,只因我是「責任制」?
文/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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