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髮型設計師討不到加班費,因為老闆主張不是僱傭關係!!
這種狀況其實蠻多的,有些老闆會跟設計師說:「我們來簽合夥契約,我提供場地、座位、設備,你幫客人剪頭髮,之後我們來對拆。」,而且,也不限只有髮廊,很多0底薪對拆的工作,都有這種爭議。
所以理所當然的,不會有勞基法規定勞工應有的權益,老闆也不會幫忙投保勞保、健保、就業保險或是勞退6%提撥,這樣到底可不可以?
這裡有個最近的判決,可以供大家參考一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勞簡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HDV,109,%E5%8B%9E%E7%B0%A1,6,20201027,1
簡單翻譯一下案情:
原告設計師於民國107年5月26日至109年4月16日任職於該髮藝,擔任髮型設計師一職,每月平均薪資為新臺幣30,000元,每月給現金,沒有勞健保。
設計師說,原本約定每天上班時間為上午10點到下午6點,但實際上每天中午一小時都沒有休息,而且每天都到晚上8點,所以等於每天都加班三小時,而且月休只有4天,也沒有特休。
所以設計師要求每天3小時加班 X 26天 X 23個月,共32萬的加班費,另外要求特休未休工資7千元。(其實設計師的加班費和特休日數都沒有算對。)
雇主當然否認,說雙方並非勞雇關係,而是合作關係,即老闆提供工作場所、網路粉絲專頁平台以及所有美髮相關生財工具,而設計師提供其所有營業收人50%給老闆作為使用工作場域等之對價,也就是對拆。
最後法院判設計師輸,主要是若設計師要說雙方是僱傭關係,就應負舉證責任,但設計師又提不出薪資單、勞保投保資料或出勤紀錄等相關證據,再加上詢問證人所了解的狀況。
最後法院說:「兩造間為一方提供工作場所及器材、一方提供服務、雙方對半分帳之合夥關係,而非受僱主指示從事指定勞務之僱傭關係;原告雖否認證人所述,然亦未能提出反證證明兩造間有僱傭關係存在,仍難為其有利之認定。」
所以法院判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台幣4,170元要由原告負擔。
個人簡評:
個人是覺得這個案子是有待商榷的,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說:「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但是在以往的勞動關係中,就是因為許多證據都掌握在雇主手中,勞工根本拿不出來,所以勞動事件法第35條說:「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將舉證責任倒置,由雇主要負責提出來,以保障勞工的權益。
但這個案子,老闆直接說不是僱傭關係,因此不適用勞動事件法,就回到原告設計師必須要舉證的狀況。但很顯然原告拿不太出東西來。
而原告有說老闆提出的合作契約書,很顯然是訴訟前臨時製作出來的,但這部分法官應該是沒有採納,最後導致這樣的結果。
當然,也不排除這是最省事的裁判方式,因為只要判不是僱傭關係,就沒事了;但如果判是僱傭關係,後面還要逐一計算請求的各項費用,這就太麻煩了。好的訴訟策略,要幫法官省事,準備好該有的證據,可能機會比較大。
建議:
1、要先清楚僱傭關係的定義,可參此篇:
『曹新南專欄』外送員簽了「承攬契約」,就可以不算僱傭關係?
2、薪資單、出勤紀錄等證據,平日即應要求準備,若雇主不提供,可依勞基法要求雇主提供。因為就算是自己對,但是什麼東西都拿不出來,法官畢竟不是神,只能就雙方所提供的資訊來判。
3、律師很重要,不要以為自己很委屈,一定會贏,更重要的是如何讓法官知道實況,從哪個角度、爭點打官司,如何攻防都很重要。
4、燒香希望碰到了解勞資實務的法官。
『曹新南專欄』不要被騙了,責任制還是要打卡,超時還是有加班費!
【勞動檢查】蝦米!事情做完才下班,沒有加班費可領,只因我是「責任制」?
文/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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