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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加班過勞中風,雇主判賠318萬!

『曹新南專欄』加班過勞中風,雇主判賠318萬!-HR

 

今天看到一個法院判決,一審的時候勞工勝訴,雇主上訴二審,二審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勞上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id=TNHV%2C109%2C%E5%8B%9E%E4%B8%8A%2C21%2C20201130%2C1&ty=JD​

 

大概的狀況是,該名勞工發生中風,發病前6個月之加班時數,分別為95小時多、123小時多、78小時、86小時多、114小時多、137小時多,尤其是發病前,工作28日一共加班117小時,總工作時間達304小時,符合「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認定指引定義」的長期工作過重,也就是過勞。

 

而且導致工作能力減損,所以向雇主請求:

醫療費用16,140元、職業災害補償工資1,500,672元、賠償看護費用286,000元、勞動能力減損3,221,192元、精神慰撫金500,000元,共計5,524,004元。

因為雇主已給付慰問金、薪資、代墊勞健保費用共1,079,858元,另外已向勞保局領取失能給付、傷病給付共計1,259,180元。

扣除之後,雇主還要給勞工3,184,966元。

 

雇主上訴,主張:

(一)勞工到職前,就有左腎結石症狀,而且他平日有抽菸、飲用含糖飲料之習慣,所以發生職業傷害,勞工自己也有一半的責任。

(二)雇主認為「全勤獎金」、「過夜津貼」、「加班費」都不算工資,所以勞工的平均工資沒那麼高。

(三精神慰撫金50萬也太高了,應該酌減為20萬元。

法院則是逐條檢視,逐一說明,最後判雇主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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