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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加班過勞中風,雇主判賠318萬!

這個案例提到好幾個勞動法的概念,值得了解。包含了:

(一)長期超時加班,導致中風,符合過勞標準,屬於職業災害。

應該這麼說,過勞的認定標準是非常嚴格的,必須要加班加到身體產生病變,而且要排除其他可能的因素,才能被認定為過勞。

這個部分,勞動部有一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id=FL089649​

 

(二)員工如果自己有病,還是要看有無相關

過勞的成因很多,有可能真的是本來有疾病,但也可能是因為長期加班導致病情加重,所以需要專業評估。

但無論如何,發病前六個月與發病前一個月的超時工作,一定是正相關。

 

(三)勞工遭遇職災,雇主除了依勞基法第59條補償,另有賠償責任。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簡單說,當勞工發生職災,即使雇主無過失,還是有勞基法第59條的「補償責任」。

若雇主有過失,則除了「補償責任」,還另外有「賠償責任」。

這個案子,勞工長期加班,很難證明雇主無過失,所以雇主要負賠償責任。

 

(四)雇主的補償與賠償責任,可以扣掉勞保局的傷病給付、失能給付。

勞基法第59條與第60條分別有規定,所以從勞保局領到的給付,可以抵充雇主應該要付的部分,所以總金額是552萬,抵充掉後雇主還要賠勞工318萬。

這也是為何我們一再強調,即使員工人數不到五人,還是建議雇主要幫勞工投保勞保,如果沒有勞保的話,這些費用全部都要由雇主負擔。

 

(五)「全勤獎金」、「過夜津貼」、「加班費」通通都是工資

工資是計算加班費、請假、投保、退休金、職災補償的重要基礎,所以哪些項目算是工資很重要,對雇主而言,被認定為工資的當然越少越好。

不過法院在審理時,會依每一項的實質內容來檢視是否算是工資。

目前的通說是,工資的認定主要以「勞務的對價」為判斷基準,若無法判斷,再輔以「經常性給予」這個標準來看,這個經常性,指的是「制度上的經常」,所以不是雇主說不是就不是。

 

(六)精神慰撫金有沒有標準?

法院說,要「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

這個案子,法院直接列出勞工學經歷、年齡、剩餘可工作年數、失能減損情形,再比對雇主資本總額為2,900萬元,名下有7部汽車等等,兩相對照後,認為50萬合理。

 

小結:

勞資之間的爭議,勞工局屬於行政機關,是可以協助進行調解,但若雙方沒共識,最終還是要到法院,因此法院如何裁判,影響很大。

通常碰到職災的案件,若是雇主連勞保都沒有,補償與賠償的金額都會很高,這種時候雇主有可能會先否認僱傭關係,從根本上就不想賠。

若是僱傭關係賴不掉,可能會辯稱那不是職災、或是勞工也有責任、或是設法減少工資認定,降低賠償金額等等。

其實,如果雇主有合法投保勞保,且沒有以多報少,再透過商業保險等方式,是可以減少損失,也不需要對簿公堂仍逃不掉自身責任。


文/曹新南

圖/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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