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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留職停薪期間生產,有沒有56天產假?

『曹新南專欄』留職停薪期間生產,有沒有56天產假?-HR

 

答案是沒有,這是109年12月9日最新出爐的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勞簡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案情大概的狀況是:

這位女性勞工從民國106 年10月1 日起受雇,然後在108年1月請兩個月安胎假,3月回去工作。接著5月因為醫生說必須要臥床安胎,所以直接跟公司申請留職停薪一年。

結果她7月生產後,要申請勞保的生育給付,才發現雇主早就在1月把她退保了。所以跟雇主請求:

1、1月份安胎假30日半薪

2、5月份未給的薪資

3、資遣費

4、產假8星期的薪資

5、無法領到就業保險育嬰津貼的損失

 

因為雇主在言詞辯論時沒有到場,所以法院依法直接依據原告證詞與相關證據,判決勞工勝訴,雇主要給付原告13萬元。

不過法官在計算時,不是允許勞工所有的請求,也是每一項仔細計算,其中1月份的半薪與5月份的薪資都沒有問題,資遣費與就業保險的部分,必須依據前6個月平均工資計算,而勞工請求的金額有超過,所以法官判決是依據平均工資,超過的部分沒有同意。

最主要的一點,是法官沒有同意產假8星期的工資,依勞基法第50條規定,如果勞工年資滿半年,是要給予8星期的有薪產假。

法官說,因為7月生產,但是5月已經開始請留職停薪了。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0條之規範要旨,雇主於勞工產假期間薪資全額照給為該勞工於生產前在職繼續工作為前提」。

所以,如果勞工已經是在留職停薪期間,就無從可請產假,因此,勞工的這一項請求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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