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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工作時間?勞基法有規定嗎?|勞資手札

二、處所自主權受限制時,縱未提供勞務 亦屬工作時間。 

有關工作時間的認定,實務中更多的爭執在於「值班」與「候傳(待傳)」期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

一樣是拿前述勞動條2字第1050130240號函釋作為解釋依據。

要特別注意的是前揭函釋,於對於工作時間之定義係包含「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因此工作時間並不僅限於「實際提供勞務」喔!

不過,前述「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並非當然屬於工作時間,而是要滿足一定要件後才會被歸類為「工作時間」,該要件即「勞工於等待期間,並無處所自主權」。

仔細端詳該函釋之說明,其中對於工作時間的規範係以「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為前提,其後才提到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因此可否認定為工作時間,也需要考量勞工是否被拘束在特定地點,若沒有被限制、拘束,縱使該其間是「等待提供勞務期間」(即候傳、待傳),亦不屬於工作時間,試說明如下:

1、要求勞工於指定地點候傳(待傳):屬於工作時間

雇主要求於下午6時至10時,皆應於「公司」(或其他「指定」地點)候傳(待傳),以因應緊急事件。

雖然該候傳(待傳)時間並未提供勞務,屬於等待提供勞務時間,然而勞工之人身自由受到雇主之命令所拘束,因此該等待時間,仍然屬於工作時間。

2、要求勞工候傳(待傳),但不限場所:不屬於工作時間

雇主要求於下午6時至10時間,應隨時「保持電話暢通」,以便遭遇緊急事件時,可以立刻聯繫、甚至要求回公司緊急處置。

與前案相同,兩者皆未提供勞務、皆屬於等待提供勞務時間,不過此時勞工享有充分的處所人身自主權,可以到處趴趴走而不受雇主限制,故此時的等待時間,即不屬工作時間。

此外,若雇主係採取以間接的方式,例如:限制於呼叫後10分鐘內報到…等方式,雖然並未言明限制勞工之處所,但實際上也已經構成特定勞工之處所範圍,因此仍會使勞工處於「雇主指定之場所(區域)」,而被認定屬於工作時間喔!!

 

三、值班不屬於工作時間?

所謂值班即雇主要求勞工於指定場所提供勞務,雖然該勞務提供的程度相當低,但就「受雇主指揮監督」與「處所受限制」等二要件進行判斷,「值班時間」當應屬於工作時間。

不過,由於遠古時期內政部曾經頒布「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並且定義「值班」非正常工作之延伸,因此並非屬於為工作時間,其說說明減述如下:

「勞工值日(夜),係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因非正常工作之延伸,得不認屬工作時間。」

然而,上述說法於近年來頗受攻訐,畢竟以勞動部自己的函釋檢視,值班時間100%符合工作時間之定義,因此勞動部於108年時,又針對「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做出修正(https://reurl.cc/n0Kjyd ),並預告於111年1月1日起正式廢止。

因此於111年1月1日起「值班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仍應按前述規則,即「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處所自主權限是否受限制」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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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勞資手札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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