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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正職就沒特休?正職、兼職和工讀生的勞動權益都一樣嗎?|勞資手札

不是正職就沒特休?正職、兼職和工讀生的勞動權益都一樣嗎?|勞資手札-HR

 

首先,我們先建立一個觀念,在勞動法中只有「是勞工」與「不是勞工」的差異,至於你是甚麼勞工,則非所問。

先前我們FB有簡單分享了一下(https://reurl.cc/7o5oZd),《勞基法》第3條第3款已明文說明:「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且同法第2條第1款對於勞工之定義亦僅有:「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因此,不管你是全時、部分、工讀、打工、試用期或派遣…等各種不同的僱傭關係,只要符合《勞基法》中「從屬於雇主提供勞務」的勞工定義,即受到勞動法的規範與保護,更不因公司聘用人數多寡、規模大小而異喔!!

 

一、甚麼是部分工時勞工?

實務中,我們常常會有:部分工時、工讀、兼職、打工…等等不同的說法,但其實在法規中,我們對於勞工僅有兩種分類,即「部分」與「全時」勞工之差異,而無所謂的「正式」或「非正式」員工的差異。

而所謂的部分工時勞工,是指工作時間比「正常工作時間短」的勞工,而所謂的「正常工作時間」,規範於《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即一天8小時、一週40小時,若勞工工作時間一天少於8小時、一週少於40小時,即屬於「部分工時勞工」。

因此,部分工時勞工並非就是比較臨時性的工作喔,如果公司與勞工約定每日工作7.5小時即可,那公司的勞工在法規上就可以被認定屬於部分工時勞工。

 

二、「部分工時=時薪制」的刻板印象

照我國慣例習俗,雇主於計算勞工工資時,多採用「時薪制」或「月薪制」,而實務中也常常有「部分工時=時薪制」的錯誤見解,會有此觀念應是肇因於部分工時人力多屬於彈性人力,即每月出勤時數不固定,因此多此實際出勤時數和給薪資。

但其實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之規範,薪資的議定是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因此其實「部分工時勞工可採月薪制」、「全時勞工也可採時薪制」喔!!

但這時後又會產生出一個問題
➡️「部分工時勞工」如果採用「月薪制」,那基本工資還會是24,000元(110年1月1日起適用)嗎?🤔

 

三、部分工時勞工的基本工資(月薪制),與各類休假的計算方法?

部分工時與全時勞工,僅是提供勞務的程度(時間)不同,並無礙於其屬於《勞基法》中的勞工,因此兩者自然都享有各勞動法上的權利。

不過實務中,還是常常會發生「應如何給假」的問題,又如前述,部分工時也可採「月薪制」,但部分工時勞工的工時低於全時勞工,此時採月薪制的基本工資還是24,000元嗎?

(一)部分工時採月薪制基本工資應如何計算?

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3條:「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即明,每日工作少於8小時者(就是指部分工時工作者),其基本工資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因此,若公司的工讀生固定每週二、五至公司打工、每次8小時,則其工作時間與全時工作者之時間相比,即為:
8小時×2日÷40小時(每週工時)=0.4

因此該員若係以基本工資與月薪制聘僱,其每月薪資即為24,000元×0.4=9,600元

若是採最低時薪(160元),每週固定二、五出勤:
今年1月份出勤日數為8日(國定假日皆不出勤),共計出勤64時、薪資應為10,240元;
以3月份來算,總計出勤時數為72小時,該月薪資則為11,520元。

採時薪制的好處在於薪資固定、有可能需要負擔較低的薪資,但也可能無法直接反應其實際勞務提供狀況,例如:
2月份出勤日數為6日(國定假日皆不出勤),共計出勤48小時,薪資(時薪)為7,680元,顯然低於約定月薪(約定月薪,例休假日工資皆應照給)

此外,採月薪制者,應事先約定好每週/月固定工作時間,否則無法計算出基本工資,然而若已約定每週/月固定工作時間後,如果「公司未進行排班」,使勞工無法依約提供勞務,此時就屬於受領勞務遲延(《民法》487條),故即便勞工未提供約定的時數,仍屬於雇主之責任而仍有照常給薪的義務。

(二)各類休假計算方式?

這問題其實並不困難,只是在計算上有一點點麻煩而已。

若以特別休假為例,依《勞基法》第38條規範,勞工年資滿一年時,享有7天特別休假,因此「部分工時勞工任職滿一年」當然也會享有7天特別休假。

不過,由於部分工時每日、每月的工作時數皆可能不同,因此該7天的特別休假,應以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相同期間工時比」進行計算、核給,即應按「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之說明:

「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1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基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

假設: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固定出勤31小時,任職滿1年,此時雇主應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計算方式如下:

1、先計算出部分工時與全時勞工的工作時間比:

31小時÷40小時(全時勞工週工時)=0.775

2、依工作時間比核假:

7日×0.775=5.425日

因此本件部分工時勞工,任職滿一年的特別休假即為5.425日,可再轉換為小時(8小時×5.425日=43.4小時),且若有畸零數建議無條件進位(例如0.333日,可直接視為0.34日)。

前案假設是每週固定出勤時數,但如果是「每週工時不等」的勞工,就必須統計相同期間內的總工時,並除以全時勞工一年總工時2,088小時,以換算出給假之比例。

※補充,全時勞工全年工時計算:
依勞基法36條,每週應有2日休息。
一年共計有52週,故應休息104日。
一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
(365-104)×8=2,088小時

此外,其他各類假種也可比照辦理,如「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其實也是採相同概念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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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勞資手札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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