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時間在工作場所受傷,可以向雇主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嗎?|可道律師事務所
孫大志在古早味小吃店擔任廚房助理,因為小吃店沒有提供防滑設施,導致孫大志因為廚房地面濕滑而跌倒,受有右手橈骨骨折傷害,但古早味小吃店卻以孫大志受傷時間是在小吃店的下午4時休息時間,因此不得請求職業災害拒絕支付,請問孫大志可以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嗎?
律師貼心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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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雖然勞動基準法並沒有針對「職業災害」做出定義,但基於勞基法第59條規定,職業病種類及醫療範圍,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且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與勞工保險條例之「職業傷害」具相同法理及類似性質,且兩部法令均為保障勞工,可相互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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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5條第1款及第6條規定,縱使勞工是在非作業期間受傷,如為以下情形,仍然屬於「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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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就業場所設施,因設施缺陷發生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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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時間中斷或休息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上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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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孫大志仍然可以向雇主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喔!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43號民事判決摘錄: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按:即勞工)負擔。 理由(摘錄):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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