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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時間在工作場所受傷,可以向雇主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嗎?|可道律師事務所

休息時間在工作場所受傷,可以向雇主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嗎?|可道律師事務所-HR

 

本文由 可道律師事務所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孫大志在古早味小吃店擔任廚房助理,因為小吃店沒有提供防滑設施,導致孫大志因為廚房地面濕滑而跌倒,受有右手橈骨骨折傷害,但古早味小吃店卻以孫大志受傷時間是在小吃店的下午4時休息時間,因此不得請求職業災害拒絕支付,請問孫大志可以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嗎?

 

律師貼心話:

  • 法院認為雖然勞動基準法並沒有針對「職業災害」做出定義,但基於勞基法第59條規定,職業病種類及醫療範圍,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且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與勞工保險條例之「職業傷害」具相同法理及類似性質,且兩部法令均為保障勞工,可相互援用。

  • 參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5條第1款及第6條規定,縱使勞工是在非作業期間受傷,如為以下情形,仍然屬於「職業傷害」:

 
  1. 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就業場所設施,因設施缺陷發生之事故。

  2. 作業時間中斷或休息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上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 所以孫大志仍然可以向雇主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喔!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43號民事判決摘錄: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按:即勞工)負擔。

理由(摘錄):
……由勞基法第59條關於雇主抵充、職業病種類、醫療範圍及殘廢補償標準等,均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其中第4款亦與勞工保險條例相同之「職業傷害」用語;及勞工如申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0條之補助,關於申請補助機關為勞工保險局,且勞工職業災害之認定及補償標準,均比照勞工傷病審查準則、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之規定,顯見勞基法與勞工保險條例均係為保障勞工而設,且可互為援用,前者對於職業災害所致之傷害雖未定義,本於勞基法所規範之職業災害與勞工保險條例所規範之職業傷害具有相同之法理及規定之類似性質,並參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5條第1款「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下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災害:……三於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就業場所設施,因設施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及第6條「被保險人於作業時間中斷或休息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上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等規定,縱上訴人在工作場所跌倒受傷係在下午休息時段,亦屬職業災害。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之受傷並非職業災害云云,委無足取。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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