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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並未受公權力要求隔離,雇主卻超前部屬要求勞工在家休息,此時雇主是否仍有給薪義務?|勞資手札
其實這問題很簡單,也有相當明確的規範喔!!
#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05月11日(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 #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勞工並 #未受公權力隔離限制,雖然仍是可以提供勞務,但卻因雇主的「#超前部屬」而不能提供勞務
因為是「雇主要求」,而非勞工不願意提供勞務
勞工未提供勞務,並不能歸責於勞工(「雇主要求」)
屬民法487條「#受領勞務遲延」,雇主仍有給薪義務,但勞工不用補服勞務
函釋也是以相同概念,只是說的比較白話而已喔!!
另外也要提醒,「自主健康管理」並非「#居家檢疫」兩者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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