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加班到底能不能跟老闆要加班費!?|勞資手札
這時候就要看老闆的「反對加班」到底是不是「#口嫌體正直」了!!
讓法官來告訴你,甚麼叫做「口嫌體正直」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上易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因勞工常屬弱勢之一方,或有時 #囿於組織文化、#氛圍或潛規則,難以期待其得以立於平等地位與雇主協商」
「無論是基於雇主明示的意思而為雇主提供勞務,或 #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 勞工在其指揮監督下的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的意思而予以受領,#則應認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已就延長工時達成合致的意思表示」
簡單說就是,球證、旁證、主判、協辦所有的單位都是老闆的人
勞工要怎麼跟老闆鬥!?(編按:用勞基法鬥...)
雇主要不讓勞工加班的方式有百百種
但雇主偏偏沒有具體「拒絕勞工自主加班」的做法,反而只是「#道德勸說」
勞檢員不接受、法官也不太能接受這種說法
勞工「在公司」自主加班,雇主卻沒有 #具體拒絕加班的行為,加班費仍應照給
※「具體拒絕」不能只有加班申請制喔!!
但是凡事都有例外,例外也會有例外
當勞工是「#在家自主加班」時,是否仍有加班費請求權呢?
先記住判決的重點:「明知或可得而知」
畢竟知道卻不制止,也是口嫌體正直喔!!
再來判斷「自主在家工作」是否為工作時間?
是否在雇主指揮監督下?
一般來說,較 #難認定雇主的支配權能進入家戶
是否有提供勞務?
即便是有提供勞務,但勞工在家中應該也已 #逸脫雇主指揮監督
因此在家自主加班,如果沒讓雇主知悉的話
不符合工作時間的定義!!
除非
勞工能證明雇主有暗示、明示勞工在家應繼續加班
雇主明知勞工在家裡加班,卻仍完全不予拒絕
否則,勞工在老闆不知道的地方默默辛勞(家中或外勤)
不符合在雇主指揮監督下
不符合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
因此很可能(非絕對)會被認定不屬於加班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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