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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員工應向原雇主或外派公司請領加班費呢?|可道律師事務所

外派員工應向原雇主或外派公司請領加班費呢?|可道律師事務所-HR

本文由 可道律師事務所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茜茜主張自95年起受公司僱用,並調派至上海之關係企業工作,然公司給付茜茜的加班費,有短少之情事,故茜茜主張應得向公司請求加班費,惟公司主張茜茜應屬上海關係企業之員工,請問茜茜請求加班費之對象應為其工作之上海關係企業或原公司?

律師貼心話:

一、 本件法院認為茜茜受公司人事命令派駐於上海關係企業,且茜茜提供勞務之成果實際上是歸屬於原公司、茜茜提供勞務之地點及對象均係受被告公司之指派,且縱然茜茜勞務給付之地點係在上海關係企業,但茜茜之加班費係由原公司給付,堪認兩造間確有勞動契約關係存在,而茜茜在上海所支領之工資,應認為原公司給付予原告工資之一部分,故茜茜應向原公司請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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