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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以「性特徵」嘲笑他人,不僅是性騷擾,更可能是職場霸凌、歧視嗎?

你知道以「性特徵」嘲笑他人,不僅是性騷擾,更可能是職場霸凌、歧視嗎?-HR

雇主對勞工有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未善盡防治、調查與糾舉義務,此時勞工即可依性平法第27、28條,向行為人與公司求償。

職場其ㄕ或許你聽過職場霸凌,但你知道嗎?在職場中以「性特徵」嘲笑他人,不僅是性騷擾,更可能是職場霸凌、職場歧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訴字第 78 號民事判決:

工作職場上無論階級及性別均應相互尊重,任何人以性或性別關係而為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不當影響工作等之性騷擾行為應構成對工作自由及人格尊嚴之人格法益侵害之侵權行為

本文要討論2個重點:
1.雇主應主動防治歧視與騷擾,提供友善職場環境
2.終止契約事由應客觀、公平與合乎法定要件

本件主管(即勞動法上雇主),以職權對勞工構成極直觀的騷擾,又該騷擾係肇因於勞工的「性特徵」➡故本件當然屬於性騷擾案件

而公司對此事情並未積極地進行補救或糾正措施,顯然違反性平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之規範

(中化製藥也是違反此規範,詳見勞資手札FB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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