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你知道以「性特徵」嘲笑他人,不僅是性騷擾,更可能是職場霸凌、歧視嗎?
雇主對勞工有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未善盡防治、調查與糾舉義務,此時勞工即可依性平法第27、28條,向行為人與公司求償。
職場其ㄕ或許你聽過職場霸凌,但你知道嗎?在職場中以「性特徵」嘲笑他人,不僅是性騷擾,更可能是職場霸凌、職場歧視!
工作職場上無論階級及性別均應相互尊重,任何人以性或性別關係而為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不當影響工作等之性騷擾行為,應構成對工作自由及人格尊嚴之人格法益侵害之侵權行為。
本文要討論2個重點:
1.雇主應主動防治歧視與騷擾,提供友善職場環境
2.終止契約事由應客觀、公平與合乎法定要件
本件主管(即勞動法上雇主),以職權對勞工構成極直觀的騷擾,又該騷擾係肇因於勞工的「性特徵」➡故本件當然屬於性騷擾案件
而公司對此事情並未積極地進行補救或糾正措施,顯然違反性平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之規範
(中化製藥也是違反此規範,詳見勞資手札FB評論 )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