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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因為曾經犯罪拒絕聘僱嗎?

犯罪紀錄屬於就業隱私資料,雇主不得任意要求勞工出示喔!!

 

公司可以因為曾經犯罪拒絕聘僱嗎?-犯罪紀錄

公司能因我有案在身,而不聘用我嗎?

一個人會犯罪,其實有很多很多原因,而罪犯會再犯罪的原因很大在於「社會隔離」,也就是社會排除這個人,使得此人無法融入社會正常生活。
那麼,事業單位能否因求職者曾經犯罪過,即拒絕錄用呢?

就業服務服務法》第5條,洋洋灑灑列了18項歧視,連星座血型都有,但卻沒禁止歧視「犯罪」。
➡公司因應徵者曾經犯罪而拒絕聘僱,並不違法。

不過當雇主要求提供「良民證」、「信用紀錄」或「犯罪紀錄」時➡此時即有侵害個人就業隱私之虞(《就服法施行細則》第1-1條)

*雇主若要求相關資料,應說明應徵職務與索取資料之關聯
*若關資料與職務無直接關聯,則仍屬於就業歧視之範疇

其實勞動部對於就業歧視已有明文定義,如下:
「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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