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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因為曾經犯罪拒絕聘僱嗎?

簡單說,以工作無關的特質來徵選工作者即屬就業歧視。且就業歧視比大家想的容易達成,比較常見的是:
⊙誠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
⊙歡迎「中高齡」 👉年齡歧視
⊙限「役畢」 👉年齡歧視、身心障礙歧視

以上都是實務中常出現、大家也習以為常的招募廣告,但其實都已涉及就業歧視

回歸題目,由於就服法並未明文拒絕有「犯罪前科」者,屬於就業歧視,因此公司以員工有犯罪紀錄而不錄取並未違反就業歧視禁止!!

然而,但雇主仍不可以主動窺探勞工有否犯罪紀錄,或要求勞工提供相關資料,除非是法規特別規範(如保全);否則仍屬於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範疇喔!!

此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亦有明文規範:「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因此請務必避免強制、要求勞工提供相關資料喔!!

一個人會犯罪會有很多原因,而罪犯會再度犯罪,更大的原因是因為他無法融入正常人社會,只能繼續在不良的環境中。正所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因此適當的給予罪犯回歸社會的機會,也是相當重要的事情。

 

 

 


本文由 勞資手札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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