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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約定懲戒罰扣工資是否有效?

五、然而,應注意者,如前所述,雇主雖得以勞動契約與所屬勞工約定懲戒罰扣工資事宜,惟仍須於勞工違約或懲戒事由發生時,就懲戒罰扣工資內容及扣款方式與所屬勞工確認無爭議,且徵得該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方才與勞動基準法第22條但書規定意旨相符合,亦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3號判決:「1.揆諸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6條規定,可知鑒於勞工之工資為養家活口所繫,為避免工資被雇主任意扣減、扣押或不直接發給勞工,非因法令另有規定或勞資雙方已自行商定之情形,雇主應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不得直接由勞工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亦禁止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謂「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必須勞雇雙方就扣款之項目、事由及金額及其歸屬效果等事項為具體明確約定始足當之。易言之,因勞工相較於雇主多屬經濟地位之弱者,常在求職之初屈從雇主要求簽署空白授權同意書予雇主,為防免雇主藉故恣意剋扣應付勞工之工資,若當時尚未發生任何具體事故,亦無必須取償或代付之確定金額,雇主於實際事故發生時,自不得未再獲勞工確認同意扣款,即徒憑該空白授權同意書,逕依單方意思扣取應付勞方之工資,方與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但書規定意旨相符。否則,即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應論以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規定之行政責任(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16日臺82勞動二字第062018號函釋及89年7月28日(89)臺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釋意旨參照)。2.查本件原告係於107年8月21日作成人員懲處令單方認定勞工胡員有未依核定路線行駛記小過乙次,換算扣款2,000元;有三班次未輸入正確路線編號扣罰1,500元;有油不足扣款655元,共計4,155元,而逕行自胡員之該月工資扣取,有卷附原告107年8月21日臺西汽人字第1070000149號令、原告107年8月21日臺西汽人字第1070000148號令、節耗油扣款明細表及胡員薪資明細表可憑。而稽之原告提出之同意書所載,勞工胡員簽署日期為106年11月12日,明顯在上開事情發生之前,則原告認定胡員有違反內部管理規則情事應予扣款懲處時,核諸上開說明,未先行通知胡員確認該違規事實及受罰金額不予爭執,或俟爭議確定後,不得憑胡員事先所出具之空白授權扣款同意書,即逕自扣款。是原告於107年8月認定胡員有應扣款事由發生及決定扣款金額後,未獲得胡員確認表示不爭執,即逕行自當月胡員工資扣款,即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可參。


勞資雙方約定懲戒罰扣工資是否有效?-HR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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