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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經合法調整從事較輕便工作者,於該期間其所得性質為何?

4.惟應注意者,職災勞工如尚在醫療中,雖依約從事其他工作,如前所述,均屬勞動基準第59條第2款所稱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情形(勞動部103年5月2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0770號函參照)。而前述情形既屬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但書前所定範疇,雇主仍應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23號判決:「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 所約定之工作,勞工並無從事勞動契約以外工作之義務,故雇主如欲使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應與勞工協商。如勞工已能從事較輕便之工作,其從事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獲得之報酬,雇主得自勞工原領工資數額扣除,僅就餘額為補償,而非謂勞工因此已無職業災害工資補償之請求權。」可參。

舉例而言,甲職災勞工原從事A工作,每月工資6萬元,於職災醫療期間經合法調整從事較輕便之B工作 ,每月工資為4萬元者,雇主仍應按原領工資6萬元給予補償。

5.就原領工資補償性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1月19日台(87)勞動3字第050602號函表示:「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故,原領工資補償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款參照)。

另就稅法而言,財政部88年8月11日台財稅第881933640函略以:「勞工因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以前舉甲勞工案例而言,其於職災醫療期間從事B工作之全月所領6萬元,為原領工資補償,免視為薪資所得,即免納所得稅,並非4萬元為工資,2萬元為原領工資補償。

6.奧修說:「真理無法被傳遞-那是真理內在的本質之ㄧ。我的真理無法成為你的真理,我將它給予你的那ㄧ刻,在那個片刻中,它就成為虛假的了。...每ㄧ個人都應該發現他自己的真理。...不要用借的,因為不論你借了什麼,那都只是文字而已,它什麼都不是。在你的生命中,它不會有任何意義。意義只來自經驗。」(註1)你習慣藉由自己的經驗、自主性的探索來找答案,還是習慣性等待別人給答案,甚至不加思索、毫無懷疑、全盤接受別人給的答案?

註1.每日早課,奧修著,洪誠政譯,第274-275頁,活禪文化出版。


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經合法調整從事較輕便工作者,於該期間其所得性質為何?-HR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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