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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兼公司其他職員者,其加保勞保之效力為何?

6.末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第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規定之受僱勞工,具備參加勞工保險之資格,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亦得參加勞工保險,而所稱「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勞動部103年4月2日勞動保2字第1030140112號函略以:「…本條所稱依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加保者,在公司、行號係指實際從事勞動對外代表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負責人,不包括其他法律所定之負責人,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2月28日台89勞保2字第0052531號書函及99年11月2日勞保2字第0990036669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四、至非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商業登記之合夥人或依法委任之經理人,如係實際從事勞動者,為保障其工作及生活之安全,得比照同條例第8條規定,以該公司或單位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並依同條例第14條規定,申報月投保薪資。」

申言之,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款所稱「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在公司、行號係指實際從事勞動對外代表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負責人,至非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商業登記之合夥人或依法委任之經理人,如確有實際從事勞動者,得比照同條例第8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惟未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勞工之監察人不得參加勞工保險,亦有行政法院79年判字第1964號判決:「監察人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並非僱傭關係,原告既係擔任公司監察人,則非屬受僱員工,即與投保要件不合。開說明辦理。」可參。

7.何飛鵬先生在《自慢》乙書中說:「我是ㄧ個好奇寶寶」,任何事我都有興趣,任何事我都會研究ㄧ下,不管什麼事,縱使和我的工作、生活完全不相關,但只要在我周遭,被我遇到,我都會仔細研究。尤其是我對高手特別有興趣,因為我認為從高手身上會找到最完整的答案...我確定好奇心讓我成為ㄧ個快速學習、快速成長,而且不需要有正規的老師,也不需要在正式的教室中,我就可以在工作與生活中自我學習、自我成長。

那是無所不在的學習,也是無時無刻的學習:學習,Any time,any where!」何先生又說:「我對照自己的經驗,我強調的是學習型人生,每ㄧ個人都可以透過開放的胸襟,不斷的自我改造、自我學習,而其中的關鍵又在於Any time ,any where-無所不在的學習。凡走過必有學習、凡接觸必有長進、凡看過必多懂ㄧ些、凡遇到必追根究底、凡高手必不放過,窮追猛打,追問到底。」(註3)是的,探索勞動法令,除了要看重自己並高度自我期許外,還需要ㄧ顆好奇心,需要無時無刻的學習、發問精神,尤其是向真正的高手學習與發問,因為從高手身上可以找到「最完整的答案」,也會得到智慧的啟發。

註1:公司法論,梁宇賢著,第450頁,2003年11月版,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註2:公司法論,梁宇賢著,第462頁,2003年11月版,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註3.自慢,何飛鵬著,第77頁、第78頁,商周出版


監察人兼公司其他職員者,其加保勞保之效力為何?-名師好文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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