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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用「連續曠職三日」為理由,合法解僱員工嗎?|可道律師事務所

公司可以用「連續曠職三日」為理由,合法解僱員工嗎?|可道律師事務所-HR
▲公司可以用「連續曠職三日」為理由,合法解僱員工嗎?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可道律師事務所

公司可以用「連續曠職三日」為理由,合法解僱員工嗎?

王莉莉於海綿寶寶公司擔任倉庫管理員,於107年8月間,莉莉因懷孕而有安胎休養的必要,因而於8月31日用Line向海綿寶寶公司之負責人謝老闆表示需請兩個月安胎假,並表示嗣後會提供醫師診斷證明,謝老闆因而同意莉莉於9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請假在家休息,隨後莉莉即提出「9月1日至9月14日」因妊娠需休養之診斷證明,後因更換醫師故提出「9月19日至10月31日」因妊娠需休養之診斷證明,然謝老闆竟因莉莉無法提出9月15至18日需休養之診斷證明,即以莉莉連續曠職三日以上而將莉莉解僱,請問謝老闆的行為合法嗎?

律師貼心話:

一、 法院認為依勞基法第12條1項第6款之規定,可知勞工需具備:1.勞工無正當理由曠工2.繼續曠工三日之法定要件,雇主才可合法解僱勞工,若僅符合其中一要件,雇主上不得依此規定合法解僱勞工,而且「繼續曠工」是指勞工實際應為工作之日無故不到工者而言,其受核准請假之日,則仍不可併予計入繼續曠工之範圍,因此,本件王莉莉以先用Line向謝老闆表示需請兩個月安胎假,並補上證明,謝老闆也同意之,故莉莉雖無法提供9月15日至18日之醫師診斷證明,但莉莉請安胎假並非無正當理由,且亦事先請假,謝老闆對於此段期間莉莉無法到公司上班有預見性,而本件莉莉提出與謝老闆之Line對話紀錄即為莉莉勝訴之證據方法,故謝老闆將莉莉解僱之行為,即不合法。

二、 給雇主之建議:

建議公司應訂立請假流程及規範,並要求勞工提出必須請假之證明,始完成請假手續,而非泛泛同意勞工請假之時間,若公司僅泛泛同意勞工請假,則法院即得認定雇主既已同意,且對勞工請假有預見可能,公司就此解僱勞工即不合法。

三、 給勞工建議:

建議勞工用Line、簡訊等方式請假時,可截圖存檔,作為其有請假而公司亦有准假之證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摘錄:

  • 主文:

確認原告(按:即勞工)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 理由(摘錄):

……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一)原告於系爭四日未至被告處提供勞務部分,是否構成「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之事由?

1.按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據此規定可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者,必須具備:(一)勞工無正當理由曠工,(二)繼續曠工三日之法定要件,若僅符合其中之一者,尚不構成終止契約之事由。從而,勞工雖繼續曠工三日,但其曠工非屬無正當理由者,雇主即不得據以終止契約(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275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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