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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ㄧ年內已休畢14天事假者,得否再申請家庭照顧假?

勞工於ㄧ年內已休畢14天事假者,得否再申請家庭照顧假?-HR
▲勞工於ㄧ年內已休畢14天事假者,得否再申請家庭照顧假?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問題:勞工於ㄧ年內已休畢 14 天事假者,得否再申請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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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本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嗣修正為:「勞工因有事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而修正理由載明:「為使事、病假期間之計算明確與ㄧ致,爰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將條文中之「全年」修正為「ㄧ年內」。」又不論是「全年」或「ㄧ年內」涉及期間之計算,是勞資雙方得依民法第119條、第121條及第123條等規定特別約定「ㄧ年內」或「全年」之起迄,例如約定採曆年制、會計年度制、 學年制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惟勞資雙方未特別約定者,年度之計算,則以日曆年為常態,此亦為民法第123條第1項所明文。

再者,因事假期間不給工資,而全勤獎金性質屬工資,故勞工請事假者,其全勤獎金將因缺勤而受影響。其次,事假是勞動基準法第43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訂勞工請假規則所定假別,其請假條件乃最低標準(勞動基準法第1條參照),事業單位如有優於勞工請假規則給予勞工事假者,可從其規定。

2.至於家庭照顧假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假別,該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另同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以及同法第22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是事業單位應將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ㄧ年內」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全年」之期間計算特別明確約定並採ㄧ致性定義。

此外,勞工全年或ㄧ年內最多得請家庭照顧假7日,且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第1項後段已特別明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而「其」乃指家庭照顧假,因此,勞工申請家庭照顧假日數應與其他事假合併計算,於「ㄧ年內」或「全年」合計不得超過14日,也就是說勞工於ㄧ年內或全年得申請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為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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