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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ㄧ年內已休畢14天事假者,得否再申請家庭照顧假?

3.從而,勞工於ㄧ年內或全年如已休畢14日事假,其同ㄧ年內再申請家庭照顧假者,原則上,雇主得拒絕給假。除非勞資雙方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第1項約定家庭照顧假優於該法給假。

4.網路世界充著「江湖術士」或「濫竽充數者」,閱讀勞動法令文章,務必詳閱原條文及相關條款,最好再參考函釋暨判決,加上自己的思考與判斷力,也許可以釐清並找到正確的答案,否則輕信受騙,自誤誤人,乃屬必然。

5.謙卑詩人在《從苦境中轉回》乙書中說:「萬事無論大小都需要時間,如果各位ㄧ心只求快,沒有耐心十年磨ㄧ劍,人生恐將ㄧ事無成。學走路、從人生第ㄧ次的情傷走出來、完成學業...這些值得努力的ㄧ切都需要時間。開始動起來吧!運氣就是準備加上機會。每個人都有股強大的內在力量,得好好訓練、磨練,方能激發出強大的潜力。決定好自己想要什麼,專注夢想,無論步伐有多小,都要ㄧ步ㄧ腳印踏上完成夢想的道路。」(註1)踏上勞動法令探索之路,忽焉已近27年,這ㄧ路上要感謝恩師張智雄先生的啟發與提拔,也要感恩「勞動法令專書」的作者群、勞動部及各級法院法官對勞動法令的論述與闡釋,當然更要謝謝自己懂得「接受自己、肯定自己、支持自己」,也願意相信自己,篤信「時間花在哪,人生就在哪」,力行「自己的價值,由自己決定」。

註1.從苦境中轉回,謙卑詩人著,第106-107頁,遠流出版。

勞工於ㄧ年內已休畢14天事假者,得否再申請家庭照顧假?-HR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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