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251
置頂

總經理以「彼此個性和作法無法共事」為由通知資遣具勞工身分之副總,得否於訴訟時再增列其他事由?

觀諸林宗毅傳送之簡訊內容記載:「管理是一門學問,沒有放諸四海的同一套標準,也沒有誰對誰錯,只有適合不合適,我們花了幾年在培養彼此合作的默契,雖然成效並沒有非常顯著,但我認為都還好,直到最近的衝突,讓我更了解,我們彼此的個性和做法是無法共事的,但負責公司成敗的是我,你的管理方式,我並非完全不認同,但更適合大公司,而非我們這種必須身體力行的小公司,所以我已經和董事長報備也得到他的同意,公司決定用資遣的方式處理目前的狀況,我相信這是對你我和公司都是最好的一個方式,請理解。」,僅提及其與原告個性和作法無法共事,未表明原告究有何合於勞基法第11條所定情形之具體事由。其後被告發送之電子郵件所附資遣通知單雖勾選「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但電子郵件內容載明:「因應公司營運及組織調整,公司決定以資遣方式調整你的職位,8/31起生效。謝謝你這幾年對公司的付出。」,所稱「公司營運及組織調整」核與是否勝任工作無關,是其於本件訴訟中所稱原告致公司虧損、財稅帳目不清、資產控管不當、未能即時結帳、未確認新址能否辦理公司登記、逾期加保火險、未妥善處理人事溝通與客訴問題等等,應屬臨訟之詞,自不能准許其於訴訟中任意增列。應認被告解雇原告之行為,於法不合。」

4.從這個解僱訴訟案例可學到,雇主擬資遣勞工者,除須舉證具備法定事由外,尚須告知勞工其被資遣事由之義務,更不得隨意改列資遣事由,否則將面臨輸掉官司的下場。而且「個性和做法無法共事」並非法定解僱事由,或許總經理基於禮貌、不撕破臉的考量,才委婉以該理由通知資遣,然而,法律有法律的遊戲規則,ㄧ旦進入法律的賽局,就須「按法律的規矩照步來」,不嫻熟法律的遊戲規則,必然穩輸無疑。

5.因此,資方要提升對法律專業知識的認知,萬勿從文字表面來解讀法律條文,法律條文的真意有賴真正專業自慢者藉由相關令釋或判決案例,方才能夠正確解釋,而這樣的專業實力需要長期、持續且具深度與廣度的探索、研讀及實務經驗來累積,謙卑地「不恥下問」,才是上策,這也是人資工作者成長及貢獻的空間,反之,不懂裝懂、貢高我慢則是通往自取其敗的死路。


總經理以「彼此個性和作法無法共事」為由通知資遣具勞工身分之副總,得否於訴訟時再增列其他事由?-HR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想知道更多好文請看:

要使「約定最短工作半年」成立,雇主應先完成哪些要件?

【職場上真有「和平分手」嗎】面對優秀員工提辭呈,主管該不該留人?


總經理以「彼此個性和作法無法共事」為由通知資遣具勞工身分之副總,得否於訴訟時再增列其他事由?-HR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

總經理以「彼此個性和作法無法共事」為由通知資遣具勞工身分之副總,得否於訴訟時再增列其他事由?-HR人事/人力資源主管 總經理以「彼此個性和作法無法共事」為由通知資遣具勞工身分之副總,得否於訴訟時再增列其他事由?-HR人事/人力資源專員 總經理以「彼此個性和作法無法共事」為由通知資遣具勞工身分之副總,得否於訴訟時再增列其他事由?-HR人事助理

總經理以「彼此個性和作法無法共事」為由通知資遣具勞工身分之副總,得否於訴訟時再增列其他事由?-HR總經理以「彼此個性和作法無法共事」為由通知資遣具勞工身分之副總,得否於訴訟時再增列其他事由?-HR總經理以「彼此個性和作法無法共事」為由通知資遣具勞工身分之副總,得否於訴訟時再增列其他事由?-HR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