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月請假沒上班,全勤獎金給不給?
(三)企業對於普通傷病假給薪權與給假權需區分清楚,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款「未住院傷病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如員工連續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逾30個工作日,該員當年度已無未住院普通傷病假請假權】。(除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四)如員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三十日(無論是分段請假或連續請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之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五)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所稱「一年」係指勞雇雙方約定年度。因此,【如員工請病假期間跨越前開約定年度,則於新年度應重新計算前開請假規定之天數】。上開「約定年度」可以是曆年制、周年制或會計年度之約定。(民法123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六)請假係員工有出勤義務,但因故無法出勤提供勞務,因此提出請假申請,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例假、休息日與勞動基準法第37條國定假日,勞工皆無出勤義務,故員工於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自毋庸請假。所以,『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此『三十日』亦指『出勤義務之工作日』。
(七)企業如給予普通傷病假超過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所定之日數,則該優於法令規定所給予之普通傷病假期間,遇有例假、休息日、休假日時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即無上開超過三十日天數始得併計之限制。企業可事先與員工約定或於管理辦法載明例假、休息日、休假日是否會一併計入無薪之優於法令病假期間。
- 狀況二
新冠肺炎疫情嚴峻,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佈2021/05/17-2021/07/12因應疫情三級警戒期間,因停課而有學童照顧需求所請的【「防疫照顧假」,導致員工連續整個月請假而未出勤,全勤獎金是否還需要發給呢?】
- 主管機關函釋說明
問題:疫情期間,因故停課而有學童照顧需求所請的「防疫照顧假」,員工連續整個月請假而未出勤,雇主需給付工資嗎?
教育部110年6月25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79230號通函: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家長於學校與各類教育機構停止學生(學童)到園(班)期間,如有照顧學生(學童)之需求,得依下列說明請「防疫照顧假」:「12歲以下學童」或「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家長其中一人,於學生(學童)停止到園(班)期間如有照顧學生(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
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符合上述規定之家長如有學生(學童)照顧需求,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家長除得請防疫照顧假外,也可以選擇請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事假以為運用。
雇主尚不得要求先請畢家庭照顧假或其他假別,始得請防疫照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