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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四班二輪之作2休2「輪勤輪班」出勤方式之勞工,其班表上之工作日有無可能遇內政部所定休假?

採四班二輪之作2休2「輪勤輪班」出勤方式之勞工,其班表上之工作日有無可能遇內政部所定休假?-HR
▲採四班二輪之作2休2「輪勤輪班」出勤方式之勞工,其班表上之工作日有無可能遇內政部所定休假?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問題:採四班二輪之作2休2「輪勤輪班」出勤方式之勞工,其班表上之工作日有無可能遇內政部所定休假?

  • 回覆:

1.按採四班二輪之作2休2「輪勤輪班」出勤方式乃半導體業所常見之排班方式,該排班方式係例行性循環排班,原則上,勞工在現場12小時,其中10小時為正常工時,2小時為休息時間,並以四週為ㄧ循環方式,每四週之第1週及第2週正常工時為40小時,各週分別出勤4日,其餘3日未出勤日分別排定例假、休息日與空班;第3週及第4週正常工時為30小時,各週分別出勤3日,其餘4日未出勤日分別排定例假、休息日、空班及內政部所定休假或工時優於法令所生休息日。

申言之,雇主得與勞工約定以每4週之第3週與第4週各縮短之10小時調移內政部所定休假,如此ㄧ來,內政部所定休假既已調移排定在每4週之第3週與第4週,就不會產生內政部所定休假遇工作日之問題,也不會產生內政部所定休假遇例假或休息日,應另行補給休假的問題。

2.前述以縮短工時調移內政部所定休假之規定,可參酌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5月16日台(89)勞動2字第0019113號函、94年3月16日勞動2字第0940011831號函意旨,而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號判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號判決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8號判決亦均肯認勞資雙方約定以縮短工時調移內政部所定休假(下稱國定假日)之適法性。

3.此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明確指出,事業單位採行輪班制並非等同於約定國定假日調移,蓋因國定假日放假係勞動條件之ㄧ,如有調整必要,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須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後行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2月19日台(82)勞動3字第09546號函參照)。從而,雇主如未與作2休2勞工約定以每四週之第3週及第4週各縮短之10小時調移內政部所定休假者,該內政部所定休假即有可能遇工作日,亦有可能遇例假或休息日,而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於工作日補給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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