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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勞保被保險人於戰區死亡,勞保局是否發給保險給付?

『簡文成專欄』勞保被保險人於戰區死亡,勞保局是否發給保險給付?-名師好文
▲勞保被保險人於戰區死亡,勞保局是否發給保險給付?(Image by tprzem from Pixabay)

文/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問題:勞保被保險人於戰區死亡,勞保局是否發給保險給付?

  • 回覆:

1.根據媒體報導(註1),近期傳出有媒體從業人員擬前往戰區採訪,如因戰爭變亂發生保險事故,勞動部表示,因戰爭變亂不可歸責於保險人(勞保局),且因戰爭導致之死亡事故,精算時難以估計其風險,勞保局不會發給保險給付。

2.江朝峰先生在現代保險新聞網所發表之「戰爭與保險」乙文表示:「依據保險學基本原理來分析,「戰爭」一旦爆發,所造成的損失根本無法測定,損失無法計算,保險費率就無法訂定,因此若貿然承保即形同賭博,加上所波及的範圍非常廣泛,可能造成非常嚴重的損失,其實也非保險業所能承受得起,因而在保險契約中通常會將戰爭這種巨災危險(Catastrophe Risk)列在除外(Exclusion)的規定中。」而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就因戰爭變亂,以致發生保險事故是否給與保險給付,可參下列法令規定:

      (1) 勞工保險條例第26條:「因戰爭變亂…,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

      (2)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9條:「因戰爭變亂…,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0條第1款:「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保險給付:一、因戰爭變亂…,以致發生保險事故。」

      (4) 國民年金法第26條第3項:「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不予保險給付。」

      (5)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2條:「因戰爭變亂,…不適用本保險。」

      (6) 學生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1條第1項第4款:「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7) 軍人保險條例第13條:「死亡給付規定如左:一、作戰死亡:給付四十八個基數。二、因公死亡:給付四十二個基數。三、因病或意外死亡:給付三十六個基數。前項死亡給付,如低於其應得之退伍給付時,得按退伍給付發給。」

      (8) 軍人保險條例第15條:「身心障礙給付規定如下:一、作戰致身心障礙:一等:給付四十個基數。二等:給付三十個基數。三等:給付二十個基數。重機障:給付十個基數。二、因公致身心障礙:一等:給付三十六個基數。二等:給付二十四個基數。三等:給付十六個基數。重機障:給付八個基數。三、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一等:給付三十個基數。二等:給付二十個基數。三等:給付十二個基數。重機障:給付六個基數。前項所列身心障礙等級,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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