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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該要知道!移工防疫措施有這幾點特別法規&規定須注意!

雇主應該要知道!移工防疫措施有這幾點特別法規&規定須注意!-HR
▲雇主應該要知道!移工防疫措施有這幾點特別法規&規定須注意!圖片來源: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提供

本文由 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原標題《淺談移工宿舍防疫相關事項》

一、前言

關於近日桃園某電子公司因未落實勞動部雇主防疫指引規定,註記移工外出地點、落實分艙分流及移工調派等,遭桃園市政府依《就業服務法》重罰30萬元。

從上得知雇主及仲介公司應善盡生活管理責任,落實移工住宿防疫措施,若違反規定遭受裁罰。至於要如何加強移工防疫措施,有沒有要特別遵守的法規或特別規定,今分別說明之如下。

二、重要法規或規定

(一)《勞動基準法》第38 條第2 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 第38條(略)。

  • 第43條前段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二)《就業服務法》

  • 第57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 第19 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

(第1項)前項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
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
二、人身安全及健康之保護。
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
四、生活諮詢服務。
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2項)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者,免規劃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事項。
(第3項)雇主違反第一項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情節輕微者,得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第4項)雇主為第二項第五款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第5項)

  • 第27條之1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一、外國人入國通報單。
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三、外國人名冊。
四、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但符合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免附。
(第1項)當地主管機關受理雇主檢附之文件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核發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並辦理第十九條規定事項之檢查。但核發證明書之日前六個月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前項檢查。
(第2項)期滿續聘之雇主,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3項)期滿轉換之雇主,應依轉換雇主準則之規定,檢附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第4項)

(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9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第1項)前項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

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
二、人身安全及健康之保護。
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
四、生活諮詢服務。
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2項)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者,免規劃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事項。
(第3項)雇主違反第一項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情節輕微者,得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第4項)雇主為第二項第五款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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