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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該要知道!移工防疫措施有這幾點特別法規&規定須注意!

(四)《性別工作平等》
第14 條規定請生理假期間,雇主宜勸導移工儘量在住所休息。

(五)《傳染病防治法》
第36條規定,拒絕、規避或妨礙上述應遵守事項者,將依《傳染病防治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裁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六)《建築法》
建築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
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是…建築物使用執照登載之『廠房』用途外,另於竣工平面圖標示之『宿舍』用途,應視同使用執照核定之內容
[1]

  • 第7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略)。

  • 第77條第3項規定(略)。

  • 第96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必須領有使用執照。

(七)行政函釋及其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勞動部)民國101年07月16日勞職管字第010011994 號函:函釋略以..(一)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事項貳、住宿之三、居住面積之基準為「外國人之居住面積,指雇主提供外國人居住使用面積除以該使用面積範圍內之外國人人數,每人應在 3.2  平方公尺以上(按:現在規定修改為3.6平方公尺)」。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依據民國110 年7月15日修訂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 條第2 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但雇主應加強宣導並盡量協調,避免於不同移工於同一日安排特別休假。並請注意勞動部最新修訂發佈的《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增列〈安排移工防疫宿舍第1線工作人員接苗規範〉
[2]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特別提醒,《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於民國110年2月18日新修正之規定請特別注意
[3]。同時事業單位對於《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

三、勞動部啟動4大措施

桃園移工驚爆群聚 勞動部啟動4大措施,說明如下[4]
(一)增訂企業因應疫情之處置

修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並自下列規範公告之日起實施:

廠區未發生或部分廠區發生疫情時,應備有1人1室隔離空間、工作區及生活區應分艙分流,同產線移工應同一住宿地點、不得任意變動、每天進行員工健康監測由專人確認、追蹤及轉送疑似症狀者採檢並隔離。
廠區有1名員工確診後,應即匡列職場密切接觸者,並確實執行居家隔離於有單獨衛浴設備之套房。衍生隔離費用,必要時將由勞動部部分補貼。

(二)訪查潛在高風險企業
勞動部偕同地方政府已開始訪查,針對產業聘僱移工人數達50人以上宿舍訪查。

(三)補助移工隔離及宿舍降載
勞動部將補助雇主必要防疫措施的部分費用,包括移工採檢後隔離期間費用,及鼓勵雇主降載移工每房居住人數轉住租賃建物、一般旅館或防疫旅館費用,並協調地方政府受理申請。

(四)加強宣導防疫措施
以「LINE@移點通」主動推播、發布新聞稿、移工權益網站、1955臉書及多國語廣播電臺,呼籲移工非必要不要外出,提醒桃竹苗地區之家事移工,注意自身健康情形,若有症狀或接觸史,儘速登記快篩。最後請務必參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之最新相關規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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