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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勞工離職當月如其加班時數或請假時數未釐清時,雇主應如何結算該月工資?

4.按民法第235條規定:「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從而,本文認,當勞工離職當月加班時數及請假時數等未釐清時,雇主應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與勞工約定,就其離職當月之加班時數及請假時數,勞工有盡協力釐清之義務,除此之外,雇主應向勞工提出隨時準備給付之通知(例如:以電話、LINE、傳真或存證信函),雇主如此雙管齊下時,應認雇主已提出薪資給付,不生雇主違反同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給付勞工」之問題,雇主亦未違反同法第23條第1項有關每月工資定期給付之規定,至於勞工因個人因素未盡協力義務遲延受領者,應自負其責,雇主不負遲延給付責任,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74號判決:「按勞動基準法第1條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案件計酬者亦同」...是以關於工資之給付,法律雖規定雇主應全額直接給付,但對於給付之時間,僅於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至於應於何日發給,則未有規定,留待當事人自行約定。
至於雇主於勞工離職時應於何日給付薪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勞工」,固應於離職當日結清,然倘工資之結算非一時可完成者或依雇主人事管理之約定,須勞工盡協義務者,則於雇主向勞工提出隨時準備給付之通知後,應認已提出薪資給付,至於勞工因個人因素未盡協力義務遲延受領者,應自負其責,雇主不負遲延給付責任,何先敘明。」可參。
(註2)

註1:
相關法令:

(1)民法第326條:「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2)民法第318條:「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給付不可分者,法院得比照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許其緩期清償。」
(3)民法第234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4)民法第230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註2:
持相同見解尚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46號判決。


『簡文成專欄』勞工離職當月如其加班時數或請假時數未釐清時,雇主應如何結算該月工資?-HR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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