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工時篇—勞工「遲到」之適法處理原則
四、遲到能不能要求勞工補足時數?
工時起訖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調整,如果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變更遲到當日之工時起訖(與彈性上下班類似),按實際到班時間起算正常工時8小時,並無不可;但要注意,變更工時起訖後,同樣就不存在遲到的問題,不能再以勞工遲到而不予計薪、勞工也無請假必要。
舉例來說,假設原約定正常工時為09:00~18:00,勞工遲到30分鐘,若經雙方同意變更工時起訖,則當日正常工時即可能變更為09:30~18:30、自然也不存在遲到問題;但若是雇主仍計勞工遲到、或是由勞工排休/請假半小時,則表示原正常工時起訖並未經雙方協商調整,那麼雇主要求勞工工作到18:30,仍然要計算30分鐘的加班唷!
當然,也有部份雇主直接採取「彈性上下班」的制度,預設彈性的工時起訖,大幅減少遲到所造成的管理成本,值得借鏡。只是彈性工時起訖仍有彈性範圍限制(於一小時之範圍內,勞基法第30條第8項參照)、以及遇排休/請假另有起訖時間認定等可能的爭議,宜謹慎規劃。
五、透過全勤獎金管理
遲到不能多扣薪水;但遲到問題又不可不加以管理。因此不少雇主會透過獎勵正常出勤的方式,將遲到也視為「未正常出勤」,納入全勤獎金發放條件之一。
實務上「全勤獎金」是附條件給付的工資,原則上並不違法,只要將全勤獎金的發放條件事先約定,並讓勞工能隨時查閱規則即可。然而,應特別留意有部份狀況不能視為遲到而影響全勤獎金(未提供勞務時段仍可不予計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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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提供交通工具,勞工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包括公共及私人交通工具)上班,途中發生不可歸責勞工之事由(如:事故誤點、交通工具故障等,經勞工舉證)而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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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然災害發生,且勞工因1.工作所在地區經政府公布停班;2.居住地區或通勤必經地區經政府公布停班;3.雖未經公告停班,但確實因天然災害影響而堵塞交通,導致勞工延遲到班。
由於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團體協約等,皆不能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因此只要是會多扣勞工工資的管理方式,就算勞資雙方已事先約定,仍有極高的法律風險。
上述全勤獎金與彈性上下班的措施,倘無法適用、或仍無法解決勞工遲到問題,雇主亦可考慮透過檢視工作輸出與績效考核,影響「非工資」之給予而加以管理;至於其他更有創意的管理方式,建議還是先諮詢法律專業人士,較為穩妥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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