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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勞工申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得否扣發全勤獎金?

『簡文成專欄』勞工申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得否扣發全勤獎金?-HR
▲問題:勞工申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得否扣發全勤獎金?(Pixabay License)

回覆:

1.按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分別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下列事項。」是有關勞工每月工資結構,得由勞資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及符合法令規定約定之。

2.有些企業為鼓勵勞工有良好的出勤習慣,避免影響業務運作及產能,在所屬勞工的每月工資結構中設有全勤獎金,並於工作規則中明文規定在特定情形下,雇主得扣發全勤獎金,另就全勤獎金之扣發方式,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0月16日臺(76)勞動字第4560號函略以:「勞工遲到早退與曠工情形不同,雇主應分別處理;至於是否可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及扣發方式,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實務上,除勞工有遲到、早退與曠工情形,會扣發全勤獎金外,另勞工有請事假、普通傷病假、停職停薪或留職停薪(註)等情形,也會扣發全勤獎金。

3.但應注意者,勞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普通傷病假者,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1)女工於安胎休養期間申請普通傷病假,基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2)勞動部111年5月5日勞動條2字第1110140434號令略以:「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八日生效。」此乃因目前疫情嚴峻,勞工確診COVID-19,具有不可歸責性(民法第225條及第230條參照),爰勞動部發布前揭令釋規定,勞工因此申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4.此外,工作日遇天然災害、霾害、台電停電及其他不可歸責於勞工因素,致勞工未出勤或未準時出勤,雇主均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亦有下列函釋可參: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6月19日勞動2字第0980130513號函:「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6月27日臺(80)勞動2字第15716號函:「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臺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3)內政部74年10月28日臺(74)內勞字第351447號函:「未備有交通工具之事業單位員工搭乘其他交通工具上班,途中若發生不可歸責於員工之事由因而遲到,除經雇主查明有虛偽表示者外,應不視為遲到或曠職,至工資是否照給,若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若無規定者,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6月5日臺(86)勞動2字第022700號函:「勞工自備交通工具上班,途中因交通工具故障而遲到,事業單位可否要求勞工請事假,否則以遲到或曠職論處疑義,查內政部於主管全國勞工行政事務時以74.10.28台內勞字第351447號函釋有案;根據該函所稱「其他交通工具」係指雇主所提供交通工具以外之交通工具而言,包括公共及私人之交通工具。」

(5)勞動部103年10月29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2334號函:「一、大氣環境霾害嚴重時,如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依本部前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工可不出勤。
勞工因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5.就前述禁止扣發全勤獎金之情形,雇主如違法扣發全勤獎金者,因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請假應給之假期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規定或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規定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各該相關規定處以罰鍰,並補發全勤獎金,且勞工亦得以此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及請求資遣費。

註: 勞動部104年5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878號令:「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查育嬰留職停薪係勞動契約暫時中止履行之狀態,受僱者依法免除該期間之出勤義務,雇主不須給付工資。
倘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項目有全勤獎金者,其育嬰留職停薪全月未出勤期間,不須給付全勤獎金。但其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之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之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簡文成專欄』勞工申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得否扣發全勤獎金?-HR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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