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386
置頂

【宇恒週報】勞工反對調職遲未至新職就任,是否仍有執行原職工作之義務?(一)以調動處分合法為前提

【宇恒週報】勞工反對調職遲未至新職就任,是否仍有執行原職工作之義務?(一)以調動處分合法為前提-HR
▲【宇恒週報】勞工反對調職遲未至新職就任,是否仍有執行原職工作之義務?(一)以調動處分合法為前提(圖片來源:pexels,攝影師:Andrea Piacquadio)

文/沈以軒律師

一、前言

雇主對勞工進行職務調動,依勞基法第10條之1的調動五原則,相信對各位人資夥伴而言並不陌生。
當勞工反對雇主對其進行職務調動、爭執調動的合法性,除了循勞資爭議調解、訴訟等程序救濟外,期間是否仍有執行原職工作之義務?若逕行拒絕提供任何勞務(包含原職務)作為反對意思,此舉是否屬於「曠職」?進而構成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日」之懲戒解僱事由?本期週報將先以『調動處分合法』為前提進行解析,至於『調動處分違法』之案例留待之後週報繼續說明。

二、法院案例分享

(一)勞工完全未執行任何勞務,實務見解均認屬「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

1.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勞上字第12號判決

被上訴人爭執陳稱:伊自上訴人復職後,於99年6月間發佈上開調職令,上訴人拒不赴任;嗣經被上訴人先後於99年7月23日、8月19、同月31日發函予上訴人請其務必到場協商討論,上訴人仍未置理等情,此為上訴人所未爭。
上訴人至同年10月間仍無一日提供勞務上班,而為被上訴人又發函提醒,並一度以資方身份主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上訴人仍不為所動,持續請假,或不進入公司或即使進入公司也不進入總務部門,堅拒提供任何勞務。…則被上訴人抗辯伊自99年11月5日起再以書面通知上訴人須提供勞務(有被上訴人公司99年11月5日台百總字第99063號函可據);否則,將視其不提供勞務為曠職情形依法處理等情,即非無據。

2.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3號判決

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為派職應屬適法有效,上訴人主張違法調派至新單位云云,自不足採。……惟上訴人除106年10月25日至同年11月22日計21日申請調解期間,未到班且無請假紀錄外,明知自106年10月17日派至新單位工作後,已編列為新單位班表人力,竟自同年11月24日起至11月28日白天班期間,均曠職未到班,有新單位班表暨出勤及請假明細表在卷可稽,且未依新單位班表於上午8時上班,卻於上開期間白天某時或晚上10點以後在被上訴人醫院1樓大廳或外圍刷卡,觀諸上訴人未前往新單位到班工作,刷卡時間甚且在上班時間外,有刷卡攝錄照片附卷可稽,則上訴人陳稱其遭調動後之106年10月27日至106年12月5日間,仍請求原單位班表,均至原單位刷卡簽到,並未曠職云云,自無足採。
而上訴人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3日,即違反獎懲辦法及工作規則,被上訴人經人事評議委員會(下稱人評會)開會決議通過……該免職處分,自屬合法有據,堪認兩造間之勞動契約關係已合法終止。

(二)勞工仍有執行原職工作,實務見解雖多認屬「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但晚近有不同見解

1.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35號判決

綜合考量被上訴人所為之調職命令,並無不當動機,對上訴人之工作地點、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亦無難以承受或不合理之不利益,應屬合理之工作調動。……上訴人於110年1月4日(上午)、5日(上午)、6日(上午)、1月7日(全日)、12日(1日)、14日(全日),未依規定於指定地點簽到、簽退及未在指定處所工作,後經被上訴人於110年1月20日以函文通知上訴人已累計曠工4日又4小時,曠工期間不給工資;上訴人又於19日(上午)、25日(全日)未依規定到指定地點簽到、簽退並集合派工,及未在指定處所(上午萬年路、下午永成路一段、二段)工作,合計上訴人已曠職6日,可認上訴人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及被上訴人自訂之工作規則第58條第1項第6款之「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情形,被上訴人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