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勞工可依法不出勤且工資照領!但若勞資會議決議,能否作為勞工同意依據?
▲中秋節勞工可依法不出勤且工資照領!但若勞資會議決議,能否作為勞工同意依據?(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距離中秋節已不到一個月了,查勞動基準法第37條明文: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而按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4款明文中秋節應放假一日,故中秋節屬國定假日勞工於該日依法得免除出勤義務,而雇主按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應照給工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若雇主因經營上必要,得與勞工協商該日出勤,若徵得勞工出勤則該日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基法第39條參照),當然若雙方協商合意挪移補假亦無不可,然挪移應屬例外,非經勞工同意不得為之,如以下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2月08日(76)台勞動字第5587號函:
「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三○七七六五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訂之休假日,不得與正常工作日對調。』係指雇主不得逕自為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02月06日勞動2字第1030051386號函:
「爰有關雇主如擬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者,應徵得個別勞工同意,並非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實施,亦不得任雇主逕自為之。」
勞動部104 年0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
「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
綜上,國定假日勞工可依法不出勤且工資照領,雇主因經營上需求而有使勞工出勤必要,「原則上」需要獲得個別勞工同意後始得為之。
許多雇主會詢問是否可以勞資會議決議,作為勞工同意的依據?
此點前揭函釋業已敘明:「不可」,蓋勞資會議僅屬於「溝通」平台,仍無法作為集體勞工意識的替代,其作出之決意僅屬於「建議性質」,並無從拘束個別勞工,或替代個別勞工的意思喔!!
順帶一提,台鐵工會似乎仍有打算於中秋進行不加班之爭議行為,仍有許多媒體將之稱為罷工,此點實際上有高度誤解,有關罷工與拒絕加班之說法,可參以下最高院判決即明:
最高法院 84 年度台上字第 1074 號 民事判決:
「罷工(罷駛)係多數勞工以違反勞動契約之手段,拒絕履行其工作義務;又集體休假係勞動關係中休假權利之合法行使,而非以違反勞動契約為手段。」
罷工,乃係經法定程序後拒絕提供勞務,該時段雇主得不發給薪資;而國定假日不出勤,則屬於勞工法律上之權利,兩者顯不相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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