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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低報】浮動薪資的勞保投保薪資為何?

【高薪低報】浮動薪資的勞保投保薪資為何?-HR
▲高薪低報 | 浮動薪資的勞保投保薪資為何?(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今天會跟大家討論關於 高薪低報 的法律問題,雇主有按勞工薪資數額予以投保勞保的義務,而如果勞工薪資並非固定月薪,可能是按件計酬、或以時薪計算等,此時,雇主應依照何種標準,計算勞工的勞保投保薪資呢?以下,我們會透過相關案例,和大家討論此類案件進到訴訟過程中,法院可能會有的審理方式:

高薪低報如何處理非固定月薪勞工的投保問題?

A 為在 B 公司工作的保全人員,工作為按排班時間計酬,經發現 B 公司有高薪低報的情事,A 便向 B 公司負責人提起告訴。

然而,B 公司負責人主張,公司對於浮動薪資的員工,都先以固定數額投保,後續於試用期 3 個月後,再依照試用期的平均薪資,進行勞保數額的調整,豈料,A 工作未滿 3 個月即離職,所以來不及進行勞保數額調整,因此,公司並沒有故意違反法令的情事。請問法院會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呢?(改寫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45號刑事判決)

一、薪資浮動的員工,如何避免高薪低報的問題?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
第1項: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第2項: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其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者,以該投保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8 款及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關於勞工勞保投保數額的規定,收入不固定者,可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新進員工與以件核薪者,可以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為準(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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