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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這樣開!有拘束力的決議記得要有這些要件

四、哪些事項一定要經勞資會議決議?

為了保障勞方權益,避免個別勞方囿於資方壓力,而不得不針對勞動條件進行退讓,勞基法特別規定下列事項,還要經勞資會議決議才能實施,包括:

  • 二週變形工時(勞基法第30條第2項)

  • 八週變形工時(勞基法第30條第3項)

  • 四週變形工時(勞基法第30條之1)

  • 延長工時(勞基法第32條第1項)

  • 輪班制變更休息時間(勞基法第34條第3項)

  • 例假調整(勞基法第36條第5項)

  • 女工工作夜間工作(勞基法第49條第1項)

五、勞資會議決議之效力?

由於勞基法將勞資會議定性成一種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的溝通平台,而不是意思決定機關。因此,勞資會議決議結果,究竟對資方及勞方有無拘束力?可謂眾說紛紜。

過去有法院見解認為,勞資會議並無當然取代勞動契約之效力,仍需透過修改勞動契約,或由雇主訂於工作規則內,才能拘束勞雇雙方(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判決)。

然而109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事件法,該法第2條將基於勞資會議決議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納入勞動事件之範圍。立法者似乎認為勞工可以依勞動事件法提起訴訟,請求雇主履行經勞動會議決議事項。實務法院是否會因勞動事件法施行後,逐漸傾向認定勞資會議決議有拘束勞資雙方的效力,有待後續觀察。

六、歸納與整理

最後簡單做個重點回顧:

勞資會議是由事業單位舉辦,用來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的會議。

勞資會議要怎麼開?可以參考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的規定。
勞資會議決議能否拘束勞雇雙方?過去實務有法院採否定見解,是否會因勞動事件法實施而逐漸改變見解,有待後續觀察。

以上簡單說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本文由 李明勳律師官網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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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會議 3 個月舉辦一次還是有人缺席?勞動局:計算方式其實可以很彈性!
◆ 聘僱勞工 3 人以下事業單位只要徵得個別同意,延長工時等條件要更改可免「勞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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