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這樣開!有拘束力的決議記得要有這些要件
四、哪些事項一定要經勞資會議決議?
為了保障勞方權益,避免個別勞方囿於資方壓力,而不得不針對勞動條件進行退讓,勞基法特別規定下列事項,還要經勞資會議決議才能實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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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週變形工時(勞基法第30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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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週變形工時(勞基法第30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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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週變形工時(勞基法第30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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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工時(勞基法第32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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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班制變更休息時間(勞基法第34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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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調整(勞基法第36條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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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工作夜間工作(勞基法第49條第1項)
五、勞資會議決議之效力?
由於勞基法將勞資會議定性成一種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的溝通平台,而不是意思決定機關。因此,勞資會議決議結果,究竟對資方及勞方有無拘束力?可謂眾說紛紜。
過去有法院見解認為,勞資會議並無當然取代勞動契約之效力,仍需透過修改勞動契約,或由雇主訂於工作規則內,才能拘束勞雇雙方(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判決)。
然而109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事件法,該法第2條將基於勞資會議決議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納入勞動事件之範圍。立法者似乎認為勞工可以依勞動事件法提起訴訟,請求雇主履行經勞動會議決議事項。實務法院是否會因勞動事件法施行後,逐漸傾向認定勞資會議決議有拘束勞資雙方的效力,有待後續觀察。
六、歸納與整理
最後簡單做個重點回顧:
勞資會議是由事業單位舉辦,用來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的會議。
勞資會議要怎麼開?可以參考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的規定。
勞資會議決議能否拘束勞雇雙方?過去實務有法院採否定見解,是否會因勞動事件法實施而逐漸改變見解,有待後續觀察。
以上簡單說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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