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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勞保局職災核定!雇主可以對勞保局的職業傷病給付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嗎?

(2)無法律上利益被侵害,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另外,因為勞保的職業傷病核定,直接影響的是被保險人是否得以請領保險保險給付的權利,而投保單位基於該職業傷病給付核定,至多僅為後續應負擔較高額員工團保費用、需接受勞工檢查機構派員檢查而已,於投保單位並無法律上權益受侵害下,認定雇主亦非後續行政訴訟適格當事人。

三、不服勞保局職災核定,其他參考案例:

今天的討論案例,是法院偏向「否認」雇主就勞工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核定,提起救濟的權利,不過在這個爭議點上,在實務上還是存有爭議的!因此以下,我們整理一些相反的法院見解,提供給大家參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8號判決:
「投保單位對上開辦法第2條所列各款爭議事項均有利害相關,均得對該等爭議事項申請審議,如不服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審定,並得繼續對之提起行政爭訟途徑,則投保單位就上開辦法所列各款爭議事項(包含有關職業傷病事項),自是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號判決:
「雖上開辦法第4條第2項......僅係要求投保單位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請求而受任轉送申請文件時,不得違背委託人委任之本旨,但並未限縮投保單位本於其自身之利害關係就上開辦法第2條各款爭議事項為自己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而保險人核給受僱之被保險人關於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之各項保險給付或作成職業傷病等認定事項,均屬上開辦法第2條第4、5款之爭議事項,身為雇主之投保單位自得本於自己名義申請審議,則揆諸前揭行政訴訟法上利害關係之說明,身為雇主之投保單位對保險人前揭處分自屬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自得對該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相關判決

1.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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