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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懲戒權(上)】法院可以介入雇主懲戒勞工的事項嗎?

【雇主懲戒權(上)】法院可以介入雇主懲戒勞工的事項嗎?-HR
▲【雇主懲戒權(上)】法院可以介入雇主懲戒勞工的事項嗎?(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 雇主懲戒權 的問題,當勞工認為雇主的獎懲、考勤、工作考核等項目,有不合理抑或是未遵循既定程序的狀況時,勞工有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確認自身的合法權益嗎?或是,雇主對於勞工的懲戒,只是公司內部人事管理,勞工應該遵循內部救濟制度自行解決呢?以下,我們將用實際的案例來向大家討論,詳細請看以下的說明:

一、雇主懲戒權 的法律規定:

基於雇主對於組織與人事管理的必要性,過往法院原則上,承認雇主對於勞工的懲戒權,然而,基於影響勞工權益範圍等,可再將雇主懲戒權區分成以下兩個類型:

(1)違約懲戒

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6、7款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勞動基準法第71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6、7款規定,賦予勞工人數達30人門檻的公司,得將獎懲、解僱等事項,制定於工作規則中(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須受法令與團體協約的限制),並且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亦需「公開揭示」予勞工知悉,讓勞工得提前知悉公司懲處的實質要件、形式程序,以確保勞工權益能不被未知之工作規則所突襲。

(2)法定懲戒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於「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此時,是法律明文授權予雇主的懲戒處分,不待制定於工作規則之中,雇主即有行使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雇主行使該款的時間,應於調查程序完成、客觀上已確定,方得開始起算30天(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4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雇主可以勞工違反工作規則,將勞工解僱嗎?

過往有實務見解指出,雇主制定工作規則時,需要注意:
(1)權利濫用禁止、(2)平等待遇、(3)相當性等原則的限制,並且,不得單以懲處結果,作為解僱勞工的充分條件(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民事判決),尚還需要滿足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的「情節重大」之標準,雇主才可以「違反工作規則」來解僱勞工。

於是,實務上違反工作規則的相關案件,通常於勞工經過懲戒後,尚需要求雇主具有踐行調整義務後,不予解僱仍無法改善勞工工作狀況,才會肯認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而取得解僱勞工的權利(詳細可以參考我們之前撰寫過的文章:「違法解雇(一)被解雇了,勞工可以請求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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