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須補春節1月連假的班!1月底就離職的員工還需要來公司補班嗎?
▲補班日也是許多人的心頭大患,有些企業甚至會要員工直接請特休,但這樣提出要求是OK的嗎?圖片來源:《HR好朋友》編輯製作,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文/胡珈瑋
上週為期十天的春節假期結束,沒想到這週就要緊接連上六天班!不少上班族直呼沒想到剛開工的第一週就先上六天,強度有點太高。而這週2月4日(星期六)的補班,其實是補上週春節連假中的1月27日(星期五)!補班日也是許多人的心頭大患,有些企業甚至會要員工直接請特休,但這樣提出要求是OK的嗎?
要求員工使用特休在補班日?特休的性質之一:由勞工自行排定
有關特休的使用,相信身為人資的各位讀者都算清楚,我們先來看勞基法》第38條的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也就是說,如果企業要求員工在補班日使用特休直接排定是不行的喔!因為特休是由勞工排定之,因此除非是經過勞資雙方的同意,否則是不能規定員工在哪一天使用、或是擅自扣除特休。所以在補班日當天,若是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行業,員工還是得出勤,當然,如果員工願意自行請特休就沒有上述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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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底就離職,二月補27日的班也要上嗎?
根據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的解釋,如果事業單位實施二週、四週或八週彈性工時,經工會同意,若事業單位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並公告後,將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經調整後的「補行上班日」即為工作日,「調整放假日」即為休息日。
勞工如在調整後的休息日前離職,已「補行上班日」仍為工作日,該日工資無須以加班費計給。勞工如於「補行上班日」後才到職,該勞工亦配合事業單位於調整後之休息日「放假」。
也就是說,一月底已經離職的話,2月4日就不用再來上了,但讀者們必須注意,這項的前提為企業有無完成合法的八週變形工時程序!
合法的變形工時程序
不過很多公司雖然都比照政府行事曆出勤,但是若沒有完成三項程序,其實就沒有完成合法的變形工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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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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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同意,或無工會經由勞資會議同意。(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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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周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款)
如未完成上述程序,2月4日補班那天公司的員工若出勤,要按依照休息日出勤來計算加班費工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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