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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高薪低報

關於高薪低報-HR
▲關於高薪低報,萬狀通-legal885。(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關於高薪低報】

要請一個員工,需要付出的成本除了薪資以外,還有【勞保】、【健保雇主負擔的費用】,以及依法雇主必須為勞工提撥的【勞工退休金】。

舉例來說:

今天雇主要請一位月薪3萬元的員工,雇主要負擔勞保2,545元、健保1,476元以及雇主應提撥1,818元的勞工退休金(這邊要注意雇主提撥的部分不能從發給員工的薪資扣),一名員工的每月人事成本會是35,839元。

而上面雇主應該負擔的費用,主要是依據"投保薪資"計算,因此有些雇主為了節省人事成本,就把腦筋動到了這些雇主應該要負擔的費用上,也就是俗稱的高薪低報。

以上面的例子來說,雇主如果改以最低工資26,400元去報,只需要負擔勞保2,218元、健保1,286元以及1,584元的勞工退休金,節省了至少751元!

這樣做的下場會怎樣?

雇主已經觸犯了行使《業務不實文書》及《詐欺得利》的刑事犯罪,就像下面的新竹地院的這則判決所述。

另外對於高薪低報造成勞工的損失:

勞工得依《勞保條例》第72條第3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請求雇主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還請各位老闆勿心存僥倖心態,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新竹地院判決:「按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第14條第2項規定投保單位應將其所屬勞工(被保險人)到職等情形依法列表通知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之薪資調整時,應依法通知被保險人。
又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申請投保之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應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
故上開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第14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12條之通知表、投保薪資調整表、投保申請書、加保申報表等文書均係勞工保險條例對投保單位(雇主或勞工所屬團體、機構)所規定之業務,為雇主之附隨業務,雇主如虛偽制作,應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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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薪低報】浮動薪資的勞保投保薪資為何?
◆ 發現公司高薪低報!不只損及勞工權益,雇主也要小心涉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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