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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 V.S. 勞基法第14條

結果

  1. 以勞基法第11條終止的結果沒有改變

  2. 你還把預告工資退回,這不是虧大了嗎?

更甚者,雇主可能變更主張為「沒有要資遣」(資遣是談判的提案,非結果),是勞工自請離職
若事後沒有辦法查出違法,則勞工主張14條無效果
但終止契約依然會發生效果喔,這樣虧更大了(連資遣費都沒)
(我們過去也遇過這樣的狀況)

這時候可能就要進一步透過訴訟,以爭取資遣費了
但調解就是要迴避訴訟成本阿

所以調解時,堅持勞基法第14條終止真的沒有太大實質利益
畢竟多數調解,核心都還是主張經濟利益(資遣費)

雖然還是很多人會想「爭一口氣」
就是雇主違法,是我Fire掉老闆,不是老闆Fire我

  • 對我來說,我還是比較傾向多拿10~30天的預告工資

  • 但與其「爭一口氣」,還是建議應該選擇有利且相對安全的選擇


想知道更多好文請看:
◆ 「預告工資」的錯誤理解:當雇主行使勞基法第11條時不只要滿足法定要件與程序?
◆ 被資遣時應對的5步驟!如果發現要簽「自願離職」可以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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