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部分工時還認為是有做有錢、沒做沒錢?其實這是不正確的觀念!
雇主之後又補充提問
可不可以約定「店休」、「國定假日」勞工無出勤義務?
當然可以,一般其實都是這樣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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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約定就不需要於店休、國定假日發給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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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其實直接以月薪聘僱就可以了
一般在解釋勞動契約的內容時,我們還是會採「有疑不利擬約者 」原則
畢竟勞動契約雖然本質上是可以議約
但實務中絕多數勞動契約都還是定型化契約
既然契約是雇主訂定、勞工只能接受
那當然應該承擔解釋上的不利
因此雇主在擬定勞動契約的時候,對於細節還是需要多加注意。
▲圖片來源:勞資手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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